股东是否有权提起人格否认之诉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7 12:28:45

股东无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

股东无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格否认之诉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若公司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以上情形,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的公司债权人相对于公司股东来讲,在对公司信息的掌握上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要求公司债权人详细掌握公司的信息也是不现实的非合理要求。

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无异于是剥夺了公司债权人的救济权利。因此,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应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确定由被告,即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公司法》没有就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规定,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中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确定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时,应突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公司范畴。这样才能实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应该起到的作用。

在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后,原告也并非就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了。否则就可能出现原告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原告应就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外部表象,公司运营中存在明显瑕疵,股东或公司存在足以使债权人对公司人格被滥用产生合理的怀疑等事实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关键词: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