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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胜诉的把握。<br><br>上海鲁培栓律师为您排忧解难,请点击"采纳意见",携手并进,共捍权益.<br><br>鲁培栓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擅长民商法领域诉讼及非讼业务,尤其擅长经济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建筑、婚姻家庭等领域的诉讼业务,成功办理过多起复杂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曾被《松江报》、《上海新报》等广泛报道。秉承“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人的天赋人权,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神圣职责”的执业理念,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操守。上海松江鲁培栓律师为您排忧解难,联系电话:13248265158,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34号(谷阳北路乐都路路口)
诉讼费用与案由
1.诉讼费用: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而设,而我国诉讼收费标准还比较高,可能限制中小股东诉权的行使,据此有人建议实行较低的诉讼收费标准。笔者认为,如果对股东代表诉讼实行较低的诉讼收费标准,一方面,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公司诉讼投机,本应由公司起诉的案件,交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不当规避诉讼收费的风险,同时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同一纠纷,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案件远比公司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复杂。因此,应按统一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2.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案由。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案由应按其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争议法律关系有两个:一是原告股东是否有起诉权,这具有明显程序性的特点。二是侵权人是否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是真正的实体争议。若按照第一个法律关系的特点,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简单地定为股东代表诉讼纠纷,不能反映争议案件的实质,如按后一个实体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确定案由,也不能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所要裁决的所有法律关系的特点。因此,应二者相结合为宜,以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之后载明股东代表诉讼,可较好反映案件法律关系的实质,如财产损害赔偿股东代表诉讼纠纷。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代贞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