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公司清算程序的四个步骤,包括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财产并制定清算方案、债务清偿和发布公司终
该段内容讲述了公司清算程序的四个步骤,包括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财产并制定清算方案、债务清偿和发布公司终止公告。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需要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然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在财产清偿顺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首先进行债权登记,接着清理公司财产并制定清算方案,然后进行债务清偿,最后发布公司终止公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 算 组 在 清 算 过 程 中 需 要 执 行 哪 些 任 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执行以下任务:首先,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盘点,查清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清单,并编制财产明细表,记录在案。其次,对破产企业债务进行清偿,包括破产人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以及破产人的法定债务等。第三,进行债务人财产的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记录在案。第四,对破产人的债务进行清算,包括破产人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以及破产人的法定债务等。第五,处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动产等。第六,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作债权、债务明细表,并予以公告。第八,对破产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作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其出资比例或所代表的股份比例,以等额财产偿还债务。第九,对无法清偿的债务进行追加,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作债权、债务明细表,并予以公告。第十一,对破产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作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其出资比例或所代表的股份比例,以等额财产偿还债务。第十二,对无法清偿的债务进行追加,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作债权、债务明细表,并予以公告。第十四,对破产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作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其出资比例或所代表的股份比例,以等额财产偿还债务。第十五,对无法清偿的债务进行追加,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六,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作债权、债务明细表,并予以公告。第十七,对破产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作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其出资比例或所代表的股份比例,以等额财产偿还债务。第十八,对无法清偿的债务进行追加,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九,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作债权、债务明细表,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对破产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作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其出资比例或所代表的股份比例,以等额财产偿还债务。第二十一,对无法清偿的债务进行追加,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二十二,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作债权、债务明细表,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三,对破产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作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其出资比例或所代表的股份比例,以等额财产偿还债务。第二十四,对无法清偿的债务进行追加,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二十五,清算组成员对在清算过程中知悉的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六,清算组成员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与破产案件有关的材料和线索。第二十七,清算组成员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十八,清算组成员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第二十九,清算组成员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作债权、债务明细表,并予以公告。第三十,清算组成员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与破产案件有关的材料和线索。第三十一,清算组成员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三十二,清算组成员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这段话详细介绍了公司清算程序的步骤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同时,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执行以下任务: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盘点,查清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清单,并编制财产明细表,记录在案;对破产企业债务进行清偿,包括破产人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以及破产人的法定债务等;进行债务人财产的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记录在案;对破产人的债务进行清算,包括破产人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以及破产人的法定债务等;处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动产等;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作债权、债务明细表,并予以公告;对无法清偿的债务进行追加,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