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名称预先批准注册。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申请名称预先批准注册。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工商登记。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注册。需要提交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册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人证明书(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发行的验资证明书(5)发起人首次出资的不是货币财产,提交了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书等。(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地址等文件及相关委托、选举、录用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预批准通知书(10)公司地址证明书(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以招募方式注册股份公司的,公开发行公司设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的,也必须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可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审查的,必须提交审查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设立流程
(一)名称核定:
1、注册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6、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