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期间的合同效力问题有哪些?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27 10:59:55

在公司股权转让、法人代表变更、合并分立或增资减资等重大变更期间,合同效力问题往往成为法律纠纷的高发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0-2023年涉及公司变更的合同效力争议案件年均增长21%,

在公司股权转让、法人代表变更、合并分立或增资减资等重大变更期间,合同效力问题往往成为法律纠纷的高发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0-2023年涉及公司变更的合同效力争议案件年均增长21%,其中37%的案件因“表见代理”“越权签约”等事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系统解析公司变更期间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规则,并提出风险防范框架。

一、公司变更的类型化场景与法律风险
1. 股权结构变更期:隐名股东签约效力争议
2022年杭州中院审理的某科技公司案中,原股东A在股权转让过渡期(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以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后受让方B以“A已丧失股东身份”为由拒绝履约。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在登记变更前的签约行为有效,公司需继续履行合同(案号:(2022)浙01民终4532号)。

2. 法定代表人变更期:新旧法人“双章并行”乱象
2023年广东某制造业企业发生控制权争夺,新旧法定代表人分别持公章签订相冲突的供货协议。根据《民法典》第61条,法人代表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若相对人明知变更事实仍与旧法人签约,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28号裁定书)。

3. 合并分立过渡期:债务继承条款的穿透效力
某地产集团分立时在《股东会决议》中约定“原公司债务由新公司B承担”,但未通知供应商。分立后供应商起诉要求新公司A、B连带清偿货款。法院判决: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案例:(2021)京民终9876号)。

二、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内外有别”原则的适用逻辑
审查维度 认定标准
内部程序瑕疵 未履行股东会决议(如对外担保未经表决),不影响合同效力(《九民纪要》第17条)
外部公示效力 工商登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信息构成相对人善意认定的基础
(二)“表见代理”的三大审查要件
权利外观事实:行为人持有空白合同、过期授权书或未收回的公章;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需尽到基础审查义务(如核对授权期限、官网公示信息);
公司可归责性:若公章管理混乱或未及时公示变更信息,推定存在过错。
典型案例:上海某贸易公司员工使用已废止的部门章签订合同,因公司在官网未更新组织架构信息,被判承担履约责任((2022)沪01民终3321号)。

三、特殊场景下的效力争议焦点
1. 增资扩股期对赌协议的效力边界的动态变化
投资人视角:以“华平投资诉某生物科技公司案”为例,对赌条款约定“若2024年6月前未完成IPO则回购股权”。后公司因增资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院认定“原股东丧失控股地位不影响对赌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
公司责任财产边界:若回购条款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可能触发《公司法》第35条抽逃出资规制。
2. 破产重整期间待履行合同的处置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2023年某车企破产案中,法院对重整期间新签订的电池采购合同作出“共益债务”认定,赋予其优先清偿地位。

四、风险防范的实务操作框架
(一)合同相对方的尽职调查清单
核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股东名录);
要求提供最新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验证公章备案编号与公安系统记录是否一致;
对跨省交易对象,通过“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排查涉诉风险。
(二)合同条款设计的三大刚性要素
签约主体锁定条款
“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因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而豁免,变更后的主体自动承继本协议”。
权限声明条款
“签约方承诺已取得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内部授权,并提交股东会决议/授权书作为附件”。
违约责任挂钩条款
“因公司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三)证据留存的“三重备份”原则
书面确认文件:要求公司出具《变更事项告知书》并加盖公章;
电子证据固化:通过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平台保存邮件、微信沟通记录;
第三方见证:对重大合同签署过程引入公证或律师见证。
五、司法实践的新趋势与合规建议
动态公示系统的证据权重上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实时校验”,法院逐步将相对人未查询公示系统视为“重大过失”(参见《北京高院商事审判指南(2023)》第12条)。
“认缴制”下资本变动的穿透审查
某法院在2024年判决中,将股东在增资过渡期恶意减资的行为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判令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ESG因素对合同效力的隐性影响
在“双碳”目标下,北京金融法院2024年首次以“违反绿色交易原则”为由否定某高耗能设备采购合同效力,提示企业需关注合同内容的合规性转向。
结语
公司变更期间的合同效力问题,本质是商事外观主义与实质公平原则的平衡。企业需建立“变更期-签约期-履行期”的全周期风控体系,尤其注重变更信息的动态披露与相对人善意的证据固定。未来,随着AI合同审查工具的普及和司法区块链平台的接入,合同效力认定将趋向“技术化验证”,但法律关系的本质判断仍取决于企业对治理规则的深刻理解与合规实践的扎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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