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全文解释的亮点解读内容有哪些?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2-08-31 09:40:00

导读: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二)的内容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解散公司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 的规制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变化,法律会随着需要而变化,现今新公司法已经出台,那么新公司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大家关注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新公司法全文解释的有关亮点解读。

亮点一:注册资本从“实缴”改为“认缴”

补充:“认缴”并非“不缴”,必要的注册资本还是要有的。

“认缴”与“实缴”虽然只是一字之别,但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还权于民的体现,加大了企业的自主权。认缴的出资是指 公司设立 时各股东根据 公司章程 所承诺提供的资本数额;实缴的出资是指股东实际提供给公司的资本数额。而注册资本认缴制则在注册登记时不需要验资,企业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即可;实缴制则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 公司注册资本 )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制度是企业登记注册的国际惯例,能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认缴制”不等同于“不缴制”,也就是说,并非不花钱就能办公司,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实际资本的多少也是公司实力的体现。

亮点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补充:法律、行政 法规 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27个行业除外。

新《公司法》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30%),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一般公司2年、投资公司5年)。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 代理 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等27个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外,新法取消了 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在登记注册环节,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故根据新规,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等四项权利。

亮点三:“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

补充:公司自己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企业监 管制 度的重大创新。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另一方面,强化企业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今后,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 行政处罚 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对于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和对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从而更有效地监管企业,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

此项改革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企业信息。对企业而言,在减轻“年检”负担的同时也带动了其披露信息的主动性,增强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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