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2-09-02 09:30:00

导读:《企业破产法》已经修改了几次,为了就是确保新的《企业破产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破产,确保企业破产的顺利,为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更加清楚的解释和说明,也相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确保社会和大众能够更加清楚的理解和认识《企业破产法》,具体的司法解释内容可以到本文一览。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
连带责任
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
债权债务
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
证据
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
债权人
申请债务人
破产清算
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
,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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