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瑕疵

一、什么是公司瑕疵设立?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由于发起人或其他人在 公司设立 过程中的设立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从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由于公司非自然主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且一旦成立就会对经济生活产生较之 自然人 更大的影响,因而各国法律对于公司之成立在实体与程序方面都规定甚严,以市场准入之严格性来保护交易安全。

然立法之理性并不能确保实践之理性,瑕疵设立仍不乏存在。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规定,尽管我国公司法理论界主张规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呼声很高,但新修订的公司法依然延续了旧公司法的做法,没有在立法中对此问题作出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立法上的遗憾。

二、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股东瑕疵。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

2、资本瑕疵。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

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3、章程瑕疵。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三、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处理

1、考量大多数人意见,认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持续存在,否则就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弥天灾难,出发点是牺牲少数人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2、严格依照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去处理,理论依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就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实际上,无论是维护少数人利益,还是维持企业存续,两者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是维护交易动的安全,一个是维护存续静的安全。都是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这两种处理办法都是合理的。关键应当对两种方案进行一下平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资料。从另一方面来看,公司是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的登记,公司也具备 法人 资格,因此即使在设立的过程中存在了一小部分的瑕疵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正的。

阅读全文>>

一、怎么理解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

所谓 公司设立 瑕疵,是指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从而使公司 法人 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公司瑕疵设立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也因此而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而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调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仍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特点

公司设立瑕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登记成立;第二,已成立的公司仍存在着瑕疵,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第三,瑕疵产生且仅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

三、公司瑕疵设立的情形

(1)主观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 公司组织机构 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公司设立瑕疵的最核心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公司设立的瑕疵直接导致了公司拟制人格的瑕疵,表现在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能甚至是和权利能力的缺陷。这也是公司设立瑕疵导致法律纠纷不断的原因之一。

以上就是“怎么理解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的全部内容,对于中国而言,法律没有系统的建立起瑕疵设立公司的救济制度,但是公司法倾向于采取商事形式主义来保护整体的商事交易安全,即尽量采取补救的措施来解决设立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阅读全文>>

一、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第28条规定,公司并不因为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法人人格,则即使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 公司设立 无效。但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根据第28条来承担资本的补充责任。

同时,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此条规定表明,在我国,即便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不应当被宣告无效。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三、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 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⑸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⑽公司住所证明;

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⑹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

由此可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文件-方面其实是一样的要求,只是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人的称谓不同而已:在前者称为股东,在后者则称为发起人。当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设立存在着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是有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公司不应当被宣告无效。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阅读全文>>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

公司设立 瑕疵,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立(已经登记并且获得了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存在未能满足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程序或者其他违反强制性法律要求的情形。

二、公司设立瑕疵后果

《公司法》第198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国实证法目前对设立瑕疵的规定并不精细化,如何处理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如何救济均未明定,唯一可资遵循的规范基础为《公司法》第198条,但该规定在面对复杂的设立瑕疵情形时却捉襟见肘,需要结合相应的理论知识进行重新梳理与分析。本文主要论述的话题就是公司设立瑕疵。

公司法理论将公司设立瑕疵类型分类两类:主观瑕疵和客观瑕疵。

主观瑕疵是指基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原因或者其意思表示有缺陷而存在的瑕疵。如:股东或者发起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仅有限制行为能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股东或者发起人故意以欺诈他人为目的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客观瑕疵是指设立行为本身存在瑕疵。违反实质条件,如:股东或者发起人(不符合法定人数),出资瑕疵(出资的认缴或者认购方面), 公司组织机构 不符合法定条件,无公司住所或者住所不实。违反程序条件,如:公司章程(缺少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事项违法)提供虚假产权转移证明,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违反其他强制性的规范,如:股东以及发起人违反《公务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从商的规定,设立公司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公序良俗(比如设立个公司开赌场等)。

公司设立瑕疵的规范基础为《公司法》第198条。该条以开放式地列举了三类公司瑕疵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三、如何规避公司设立瑕疵

对于中国而言,法律没有系统的建立起瑕疵设立公司的救济制度,但是公司法倾向于采取商事形式主义来保护整体的商事交易安全,即尽量采取补救的措施来解决设立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如瑕疵设立公司中存在的虚假出资、未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存在瑕疵、住所瑕疵、名称瑕疵等均未直接使公司本身无效。

故而,对于中国法上的瑕疵设立公司的效力,可以采取的方案是:瑕疵设立公司推定有效,并辅之以多元的瑕疵补正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也要区分可补正的瑕疵与不可补正的瑕疵。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无法依赖公司补正机制解决问题:公司设立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序良俗且无法补正的。公司设立行为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且无法补正的。公司设立行为存在瑕疵且怠于补正。

综上所述,实证法上对于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定是很粗疏的,缺乏系统性的且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势必会使得实践中大家都摸不着头脑。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如何规避公司设立瑕疵”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阅读全文>>

一、 公司 瑕疵的概述

所谓 公司设立 瑕疵,是指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从而使公司 法人 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公司瑕疵设立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也因此而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而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调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仍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内容

公司瑕疵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主观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 公司组织机构 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三、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

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并未明确,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以推断出来我国采用的是“结论性证书原则”,即不管瑕疵公司的实际问题,在营业执照未被收回或公司未被宣告无效、撤销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是如此处理的。这样作,也是为了便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民事判决,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动的效力”。也就是说,在被宣告无效之前,公司的人格是被承认的。本《征求意见稿》再次确认了我国关于瑕疵公司人格的一贯立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的相关内容。公司设立瑕疵的最核心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公司设立的瑕疵直接导致了公司拟制人格的瑕疵,表现在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能甚至是和权利能力的缺陷。如果您在这一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阅读全文>>

一、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

关于 公司设立 瑕疵的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三种,一是瑕疵设立有效,一种是无效,一种是可行政撤销。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设立瑕疵时,则把此权利交付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撤销,故我国采取的是可行政撤销的。

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是,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流程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管理局)。需要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步:去银行开立验资用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步:注入资本并验资。

第四步:正式登记(工商管理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步:办理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步:申请开立企业基本存款户。

三、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连带责任 。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的内容,公司设立瑕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无效的,一种是可行政撤销,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是很可能会进行撤销的,这样公司注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阅读全文>>

一、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 、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形。从发起人设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的公司雏形,称为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的最终目的在于设立一个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它与设立后的公司密不可分。发起人,是指为了设立公司通过发起协议组成的团体其权限范围是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行为,在此权限范围内发起人可以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如签订合同等等。不同情况下合同权利与义务由谁承担首先要弄清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2 、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如果设立失败,同样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又应该怎样承担呢?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没有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可能是因为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活动;也可能是因为发起人未能就出资方式、组织人员选任等内容达成一致,于是终止合作不再继续公司设立活动等。但最为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以合法理由不予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因而使得公司设立行为没有能够全部完成。这时,发起人之间的生态系统本质上是合伙关系。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没有新的独立的法人人格承担设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并非专属于成立后公司的权利,也分别或共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三、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第 199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据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出现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只要情节不严重,此类瑕疵设立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也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责令改正;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才可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公司的设立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出现设立瑕疵也是很常见的情况。公司在成立之后应当依据既要保护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又应当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

阅读全文>>

一、如何理解公司的设立瑕疵制度

1、股东瑕疵

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

例如法国便要求其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最低股东人数至少为7人,英国则要求其各类公司形态的最低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我国公司法原则上亦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为2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发起人数应为5人。与最低股东人数法定要求相对应,有些国家就特定形态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最低股东人数,但却原则上规定了该类公司的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亦有着与日本相同的限定。

很显然,当法律就股东的最低或最高人数有着相应的要求时,若一注册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低于或高于这些要求,那么该公司便存在着股东人数瑕疵。

就股东资格瑕疵而言,又可细分为股东行为能力瑕疵,股东形态瑕疵以及股东国籍瑕疵等。所谓股东行为能力瑕疵,是指股东缺乏行为能力的情形,此类情形若要构成公司的瑕疵,常常应是指全体股东或者是全体发起人皆无行为能力。

所谓股东形态瑕疵,是指不得为股东的 自然人 或者各类公司却成为股东之情形。

所谓股东国籍瑕疵,是指不具备某类国籍的自然人与法人却成为公司股东之情形。应当说,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已普遍使得各国公司法律对股东的国籍不再作出限定,但如中国三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使得那些冒充外方股东所组建的三资企业亦成为有瑕疵的公司之列。

2、资本瑕疵

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 公司设立 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资本方面的瑕疵,我们又可将其细分为出资虚假瑕疵、出资不足瑕疵、出资价值瑕疵、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

所谓出资虚假瑕疵,是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所谓出资不足瑕疵,既可理解为股东虽已出资但却未足额缴纳,致使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情形,也可以理解为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情形。

所谓出资价值瑕疵,则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而出资权利瑕疵,则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已抵押他人等等。

所谓出资形式瑕疵,则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份原则上不得以技艺出资方式认购;再如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只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形式,以除此之外的其它形式进行出资,便构成出资形式瑕疵。

3、章程瑕疵

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所谓公司目的瑕疵,又可称为公司经营范围瑕疵、公司宗旨瑕疵等,当公司章程缺乏此类必载事项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此类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如公司意在从事赌博、卖淫或其它又不为当地法律所允许的行业时,即会出现公司目的瑕疵。总体而言,英美法系有关公司目的之限制要宽于大陆法系,尤其如美国公司法律,普遍赋予各类公司拥有一切合法商业的从事权,因而公司目的瑕疵情形较为少见。

所谓公司名称瑕疵,即公司实用名称未在章程中加以规定或所规定的名称与法律存有冲突。如应当标明“有限”或“Ltd”等字样而未加标明;再如由于注册审查不严,致使公司名称与早已存续的另公司名称相同,从而侵害另公司 名称权 利之情形。除公司目的与公司名称之外,各国公司法律对公司章程必载事项皆有宽严不等的法律规定,除公司目的与公司名称之外的其它必载事项,皆有出现瑕疵情形的可能。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

实际上,这既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也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它取决于对两种利益的比较,即是对公司组织的维持还是对公司少数人利益的保护。

这时少数人认为公司设立瑕疵而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法官就大家一样进入一个两难境地:

第一,考量大多数人意见,认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持续存在,否则就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弥天灾难,出发点是牺牲少数人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第二,严格依照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去处理,理论依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就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三、公司设立瑕疵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当设立如下制度:

第一,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瑕疵的内容;

第二,规定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方法。

从以上文章中可以看到,公司的设立瑕疵制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对于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也取决于两种利益的比较。所以网友们对应该如何理解公司的设立瑕疵制度一定心中有数了,如果网友们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小编和律师咨询。

阅读全文>>

一、公司的设立瑕疵制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并未明确,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以推断出来我国采用的是“结论性证书原则”,即不管瑕疵公司的实际问题,在营业执照未被收回或公司未被宣告无效、撤销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是如此处理的。这样作,也是为了便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 公司设立 无效的民事判决,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动的效力”。也就是说,在被宣告无效之前,公司的人格是被承认的。本《征求意见稿》再次确认了我国关于瑕疵公司人格的一贯立场。

二、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第28条规定,公司并不因为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法人人格,则即使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但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根据第28条来承担资本的补充责任。

同时,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此条规定表明,在我国,即便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不应当被宣告无效。

三、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

1、股东瑕疵

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尽管世界范围内已普遍允许 一人公司 的设立与存续,即便如此,亦有可能因为一人股东的虚拟而使得该公司的股东低于一人股东人数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说,有些国家对其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仍然有着更高的要求。

2、资本瑕疵

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3、章程瑕疵

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尚未确立公司的设立瑕疵制度,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仍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公司的设立瑕疵制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阅读全文>>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设立登记瑕疵及情形作出明文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 公司设立 登记瑕疵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其设立过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一般包括股东瑕疵、出资瑕疵、章程瑕疵三种情形。

股东瑕疵主要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股东为法律禁止担任股东的人员等情形。

出资瑕疵又可细分为出资不实、出资不足、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目前来说,我国允许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的像 特许经营 权、劳务、姓名权等出资是不被允许的,股东通过货币以外方式进行出资的,出资评估需准确,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就容易出现出资不实等情形。

章程瑕疵则有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等情形。

二、公司瑕疵设立相关司法解释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由于发起人或其他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从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由于公司非自然主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且一旦成立就会对经济生活产生较之自然人更大的影响,因而各国法律对于公司之成立在实体与程序方面都规定甚严,以市场准入之严格性来保护交易安全。然立法之理性并不能确保实践之理性,瑕疵设立仍不乏存在。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规定,尽管我国公司法理论界主张规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呼声很高,但新修订的公司法依然延续了旧公司法的做法,没有在立法中对此问题作出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立法上的遗憾。

三、公司设立主观瑕疵

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情形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一连存在,不然就给社会、家庭和小我私人造成弥天劫难,起点是捐躯少数人好处而维护大大都人好处。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