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

  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实质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自由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股权的自由转让作为一项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着例外,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并不是自由进行的,而是存在着诸多条件的限制。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请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限制:

  第一,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人,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会成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的出资多少一般都是协商好的,而且在协商之后就一定要按规定来进行出资,如果没有履行条约必定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做为一个公司的合伙人就一定要履行自己的承诺,这样才能让一个公司可以正常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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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资协议是指公司出资人为了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个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公司出资协议内容比较复杂,涉及到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互约束等法律方面。签订出资协议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但是有可能会因为协议约定不明确而产生法律纠纷,那么公司出资协议有哪些法律雷区易爆发?

缺少书面公司出资协议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除了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发起人必须签订外,是否签订出资协议完全由出资人之间自由决定。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有些公司的出资人之间缺少书面的出资协议。这样会导致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资源浪费,甚至引发纠纷。而且由于未签订出资协议,无法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划分,对股东之间而言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是公司成立前的一份文件,是具体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出资问题。在公司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出资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公司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出资协议当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变得很重要。所以,如果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当,一旦出现问题,一方面在出资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上存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引发出资人之间的纠纷。

出资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保密条款对公司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很多资料、信息,尤其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经营方式或服务理念,这些都是公司的核心资料,为了公司的利益,应当在出资协议中作保密约定,并且保密条款应扩大到公司成立之后。这样既可以避免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又可以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出资问题,所以关于设立人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条款必然是出资协议的重点,但是仅仅约定上述问题还不算约定完备。约定完备的出资协议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设立人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股权的转让规定等;

  4、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设立不成功时的费用承担;

  6、设立人对特定信息的保密约定;

  7、设立人协商确定的约束股东特定行为的条款,如竞业限制等;

  8、违约责任条款;

  9、解除协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10、公司利润的分配。

公司章程与公司出资协议有何不同?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出资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要有章程。也就是说一个公司要想成功成立,前提就是要有公司章程。而公司出资协议不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要签订出资协议外。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发起人在出资时没有签署公司出资协议,未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这样的做法是不利于公司将来的发展的。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出资协议的约束力不同

  公司章程的约束力远大于公司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范围涉及到整个公司的管理、公司的一切人员。公司出资协议约束的范围就小的很多,从设立的目的就可以看出,主要约束的是发起人,就是说谁在公司出资协议上签字就约束谁。

  三、公司章程与公司出资协议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是与公司同生共死的,就是说从公司成立到运营再到公司解散清算这期间,公司章程都是有效力的。公司出资协议是在公司设立期间签订的,所以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

  四、公司章程与公司出资协议的性质不同

  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制定要求较高。《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而公司出资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发起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发起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发起人的意志和要求,就设立协之而言,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即可。

  五、公司章程与公司出资协议的效力不同

  当公司章程与公司出资协议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公司章程为准。因为出资协议的存续期间到公司成立为止,意味着公司成立时,出资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再者,出资协议时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署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都不知道其内容。而公司章程就不一样,它是公开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能让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交易对象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还有就是公司章程的存续期间远远长于公司出资协议。较后,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成功设立之后,当事人以出资协议为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所以,公司章程的效力高于公司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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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实质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自由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股权的自由转让作为一项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着例外,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并不是自由进行的,而是存在着诸多条件的限制。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请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限制:

  第一,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人,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会成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的出资多少一般都是协商好的,而且在协商之后就一定要按规定来进行出资,如果没有履行条约必定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做为一个公司的合伙人就一定要履行自己的承诺,这样才能让一个公司可以正常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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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高科技项目公司组建纠纷案。一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另一方签约后却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以致公司成立受阻。然而现行公司立法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民商事纠纷的处理规定甚少,如何正确裁决这起倍受技术产业界和媒体关注的敏感纠纷,合议庭在选择适用法律、确定民事责任范围、衡平双方利益等问题上,均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供参考和探讨。



[合议庭]



杨某钧(审判长)、耿某宇、潘某波(承办法官)



[案情]



原告上海天*娜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天*娜所)。



被告上海金*冠物产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冠公司)。



1999年7月9日,原告天*娜所与被告金*冠公司签订《合资合作协定》,约定共同出资组建“上海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天*娜所以其拥有的“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专有技术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配套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人民币2550万元投入共同组建的公司,占
公司注册
资本的51%;被告金*冠公司投入货币资本金人民币24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签约后,被告以原告隐瞒专有技术所涉知识产权权属和技术瑕疵为由,不再出资,致使公司无法成立。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资合作协定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前期费用、市场可得利益、商誉损失4项共计人民币509.77万元。



[审判]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原告天*娜所与被告金*冠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协定》具有法律效力。二、原告以其拥有的“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专有技术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其相关配套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成立公司的投入并无不当,被告金*冠公司关于原告无形资产出资存在权属和技术瑕疵、原告隐瞒重大事项以及内部关系复杂等抗辩事由均不能成立。被告未按约出资,已构成违约,双方当事人合资合作协定应予以解除。三、原告诉请违约金、前期费用、市场可得利益的给付金额,缺乏计算依据;请求赔偿商誉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鉴于原告在组建公司的过程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因公司成立未果在一定期限内遭受丧失商机损失的客观性,可以酌情得到相应的补偿。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4、57、111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双方合资合作协定;被告金*冠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框架,就赔偿金额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第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在处理这两个问题时,本案均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投资组建公司的行为本应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但现行公司立法对本案涉及的以高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设立公司产生的纠纷,尚无具体的条款来予以规制和救济。针对这种情况,合议庭选择适用了《民法通则》中的三个条款来进行裁判:一是该法第4条(即诚信条款)。适用该条的理由在于,一切民商事行为均应依诚信原则进行,任何权利的滥用和义务的违反,都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合议庭适用该条的另一原因是,在因被告的行为致公司设立不成,原告所受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范围和赔偿数额需要司法上的衡平。二是该法第57条(即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条款)、第111条(即
违约责任
条款)。适用该两条体现了合议庭强调《合资合作协定》的法律效力,并以合同责任来解决公司法上纠纷的基本思路。这种通过跨越法律部门,适用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司设立行为的做法,为《公司法》第25条所提倡,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本案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资
合作协议
》中未对一方违约后的补偿方法和金额予以约定,因此如何确定被告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本案的另一个难点问题。对此,合议庭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衡量:第一,准确确定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剔除原告诉请重复部分。在原告提出的违约金、前期费用、可得利益、商誉损失4项给付内容中,违约金一项人民币328.6815万元,在双方《合资合作协定》中并无约定,应予剔除。商誉损失一项人民币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也非合同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之列,亦应剔除。其二,合理把握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金额。前期费用和可得利益两项,属于合同法律规范所认可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计算范围。原告提出前期费用为人民币29.12665万元,但原告举证的大部分费用凭证是否全部与本案公司成立筹备有关难以确认。原告提出的可得利益即商机损失人民币131.9625万元,计算方式缺乏依据,且损失计算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直至起诉之日近两年,未将被告自根本性违约之日起,原告自身负有止损义务的因素考虑在内。尽管原告该两项请求在计算方法和举证上存在种种缺陷和瑕疵,但原告为组建公司而进行必要的来访接待、商务考察、项目评估、签约筹备,以及在上述过程中支出相应费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在《合资合作协定》规定的签约后180天内,未履行出资义务,以致公司无法成立,致使原告在此期间内丧失一定商机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据此,合议庭从诚信和衡平原则出发,酌定该两项损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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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资证明书范本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1、公司全称:



2、公司住址:



3、公司注册资本:



4、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
民事责任
)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
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二、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
股东权益
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三、出资证明书有什么作用



1、出资证明书是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  出资证明书 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产生法律效力。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能够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2、有助于保持公司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出资证明书范本的相关内容。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是需要提供很多资料的,这个出资证明是很重要的,将来要变更公司的一些事项的时候可能都会用到的,所以要及时办理,而且还要好好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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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程序的规定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较为简单,只需要将货币实际交付即可,但必须将出资的货币存入设立中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实物出资则需要交付实物,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的转移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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