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

拆迁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时候必须拆除某些地区居民或企业的房屋或工厂。然而,这种拆迁行为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是一种较大的困扰和损失,因此,政府在执行拆迁时通常会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以减轻被拆迁者的损失。那么,注册的公司在被拆迁时可以获得怎样的补偿呢?接下来,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补偿范围

在注册的公司拆迁中,补偿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补偿:被拆迁的公司可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获得相应面积的土地作为补偿。

2. 房屋补偿:如果拆迁的是公司的办公或生产厂房,公司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获得新的房屋或相应金额的补偿。

3. 企业损失补偿:公司在被拆迁时必然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搬迁费用、装修费用、设备损坏、业务中断等,这些损失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4. 人力资源安置: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政府合作,提供相关培训和安置,帮助员工顺利过渡。

综上所述,注册的公司在拆迁时可以获得的补偿范围非常广泛,政府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

二、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程度的重要指标,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但是一般都会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 市场价值评估:政府会组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土地、房屋和设备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2. 公平合理原则:补偿标准应该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被拆迁公司的投资、运营时间、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等因素。

3. 相关规定:地方政府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和公司可以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额度。

三、补偿程序

在被拆迁之前,公司需要与拆迁方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偿程序。一般来说,补偿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评估和谈判:公司需要与政府委派的评估机构协商评估方法和标准,确定补偿金额。

2. 补偿协议签订: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和谈判结果,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

3. 补偿款支付:政府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补偿款支付给公司。

4. 搬迁和安置: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办公设备和员工顺利搬迁至新的场所,并安置员工的工作岗位。

在整个补偿过程中,政府和公司双方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补偿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补偿后续

补偿并不意味着拆迁后的一切都已经结束,对于公司来说,还需要继续面对一些后续问题:

1. 重建计划: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重建计划,以便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

2. 协调相邻关系:如果公司被迫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共同安置在同一区域,需要与相邻单位协调关系,减少冲突和摩擦。

3. 法律咨询:公司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家,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以便在补偿后的经营中不受到额外的风险和问题。

4. 宣传和形象重塑:拆迁对于公司形象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公司需要通过宣传和形象重塑,提升公众对公司的认知和信任度。

总之,公司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补偿只是解决表面问题,公司还需要在补偿后续阶段不断努力,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结语

注册的公司在被拆迁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企业损失补偿和人力资源安置。补偿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市场价值评估和相关规定制定,并通过评估谈判和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拆迁后,公司还需要面对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其中包括重建计划、协调相邻关系、法律咨询和宣传形象重塑。只有在补偿后续阶段做好相关工作,公司才能顺利恢复经营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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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022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为:

一、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情形

本公告所述“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主要指因系统原因造成的重复划款、多划款情形。针对此类情形需要退库的,均由缴费人向费款入库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部门”)申请退库。税务部门受理后,针对不同费种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

税务部门受理后,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规定为缴费人直接办理退库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1.我市各级规划资源部门核定费款的情况

税务部门受理后,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规定对缴费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分别函询财政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意见。经上述部门函复同意后,税务部门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程序规定,继续为缴费人办理后续退库手续。相关函复资料统一纳入退税资料归档。

税务部门按照“谁核定费款、谁审批退库”原则确定需函询的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入库级次确定需分别函询的财政部门,由相关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函复意见,其中涉及中央级和市级收入的,需函询市级财政部门;涉及区级收入的,需函询对应区级财政部门。

2.自然资源部本级核定费款的情况

税务部门受理并将有关情况报请市税务局备案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为缴费人办理退库手续。

二、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

除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外的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缴费人应向费款核定部门申请退库,由费款核定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规定为其办理退库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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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地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他地区有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七、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各地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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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中,河北省人社厅发布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将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最低工资上涨后,对企业和个人都有什么影响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1.加班费和社保缴费基数:

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提高。

2.到手工资:

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说,其工资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

二、试用期工资变高

试用期工资会更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提高了,试用期工资也会相应提高。

三、补偿金提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临时工待遇提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五、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医疗期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停工停产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且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八、工资扣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以上是对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后,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介绍。如您对该方面的内容缺乏了解,便有必要对上文相关说明作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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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段的增加与发展,导致很多房地产开发一些新的地区,那么就有很多人面临拆迁,不管是住房还是门面。那么营业执照拆迁补偿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营业执照拆迁补偿

营业执照是企业经营的凭证,拆迁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的营业执照因为拆迁被迫注销,政府应该对该企业给予适当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因地区和政策而异,一般会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税收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在国家层面,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主要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拆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同时,不同地区也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

营业执照拆迁补偿标准

注册资本:一般来说,营业执照拆迁补偿的标准会与企业的注册资本有关,注册资本越大,补偿金额也相应越高。

经营年限:企业的经营年限也是影响补偿标准的因素之一,经营年限越长,补偿金额也相应越高。

税收:企业的税收贡献也是影响补偿标准的一个因素,纳税额越大,补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其他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规模、员工数量、经济效益等等。

营业执照拆迁补偿给房东还是给经营者?

补偿给拥有营业执照的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有营业执照和没有的区别

1,合法经营:持有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如果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经营限制等影响。

2,产权保障:持有营业执照也意味着企业拥有相应的产权,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可能会面临产权不稳定的风险。

3,补偿标准:在拆迁补偿方面,如果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则可以依据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来确定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相对较高。如果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则可能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或者获得的补偿金额相对较低。

以上就是关于营业执照拆迁补偿想的一些内容介绍。综上所述,有营业执照的拆迁补偿有很多种方式,这都是由当地政策和具体经营情况来决定的,但同时,也希望当事人能主动采取措施,来获得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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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换地址算不算违约



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一篇关于“公司换地址算不算违约”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公司换地址算不算违约,除此以外,还有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于经济补偿金,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当事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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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02年,某百货商店以优惠价格兼并了行将破产的一家食品公司。在 《职工安置协议》上,双方约定:商店全面接受、安置食品公司的员工,并将其与商店职工同等对待,配送股金10000元,以替换员工应得的
经济补偿金



其后的几年,这几十名原食品公司的职工不但每年依据上述协议领取1000元左右的红利,而且一直参与了该商店董事会的选举、重大事项的表决等管理活动。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这部分职工一直没有进行股东登记,也没有办理有关出资手续。只是在后来的增资中,将股权登记在了商店董事长的名下。



后来董事长意外身亡,商场内部随之上演了一场空前的股权争夺战。在这场拉锯战中,商店单方出示 《职工安置补充协议》,主张这几十名职工的股权不能转让;如果转让,商店将无偿收回。对此,职工并不认可。于是一纸诉状将商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职工安置补充协议》无效,依法确认这些职工的股东地位,以及其享有的商店股权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商店向职工配送的 “股金”,仅是这些职工在职期间对该部分 “股权”享有的部分收益权和表决权,仅是商店承诺给予该部分职工福利性的待遇,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完整股权。且在其离退休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解除合同
而离岗或离开时自动无条件地无偿收回,自离岗或者离开之日起不再享有任何性质的权利。因此,该部分职工获得的是基于协议约定而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并没有取得因出资实际所享有并应该享有的股东权利。



专家看法:北京奕明
律师事务所
律师涂志阐明了这样的观点:根据约定,商店在取得破产财产所支付的对价里包括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并未由商店向职工实际支付,而是直接转为职工对商店的出资。《职工安置协议》实际履行后,也就意味着这几十名职工对商店实际出资到位。涂志认为,安置协议中显示 “为每名员工配送股金10000元”,事实上不是配送,而是这些员工基于实际出资取得的股权。如果说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配送,性质上属于
股权激励
,公司为此首先要回购部分股权,再将收购的股权单方面配送给员工。



而在本案中,商店实际上取得了相关的财产权利,其中包括食品公司员工所丧失的经济补偿金,而这部分股权也恰恰弥补了商店欠缴的部分资本。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商店股东会对该部分职工出资的行为却持否定态度,决议欠缴出资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并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这种 “虚资”面临合法性考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给出的意见是: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股东欠缴的出资,会直接导致公司资本虚假,此举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决议是无效的。同时,该决议否认了食品公司在职职工实际出资的事实,剥夺了他们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严重侵害了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本案,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商店当初兼并过程中的配股行为,在公司内部事实上形成了 “显名股东”和 “隐名股东”,而这些 “变通”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权利归属的模糊和争议。而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企业兼并改制中都有存在。



“虽然兼并程序不规范,但不能因此就轻易抹杀职工出资的事实。而商店股东会为争夺公司的经营权而集体违法,才是本案职工股权争议产生的根源所在。”涂志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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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撤迁营业执照赔偿多少钱



这个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可以参照: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二)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
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撤迁营业执照赔偿多少钱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若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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