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有多项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有多项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均属于股东会。
股东会职权包括哪些内容?
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人增资、发行人减资、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决定权。
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等。这些职权确保了公司最高权力的集中和稳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决定性。因此,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成功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