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13人。《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少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13人。《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哪些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