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一次。代表1/表决权超过10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一次。代表1/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在今后的股东大会上,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如果公司没有董事会,股东大会将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召集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1/表决权超过10名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责,是指因病、出差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不存在不能履行职责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没有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情况。
股东会召开方式有哪些
股东会会议共有两种:
一是定期会议;
二是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
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会议做出具体规定。
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一种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
提议的程序有三种:
第一种是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
第二种是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
第三种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应在确有必要时召开。
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公司登记事项要变更的话应该要召开股东会作出变更决议后,应该在变更决议作出后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并且提交相关的证件材料。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