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为保证《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