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下称“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人格极其脆弱,稍有不慎,创业便会演变为一场个人资产清零的灾难。本手册将直击一人公司运营中财务混同、治理缺失、合规塌方三大核心风险带,提供可落地的风控解决方案。

第一章 财务混同:击穿有限责任的第一利器
一人公司最致命的陷阱在于股东极易混淆个人与公司财产边界。法院裁判中,以下行为直接触发“人格否认”:

▶ 资金混同七大高危场景
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如客户将货款打入老板微信/支付宝)
用个人信用卡支付大额采购款(超过单笔5万元且无借款协议)
公司资金无凭证转入股东账户(备注“周转款”但无利息约定)
股东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用于家庭消费(如直接刷卡支付子女学费)
以股东名义购置资产登记于个人名下(汽车、设备用公司资金购买但权属归个人)
财务报销替代股东分红(虚列大量“办公费”冲抵利润分配)
混淆债权债务主体(个人借款谎称公司借款,反之亦然)
► 风控路径:资金隔离四道防火墙
① 开设独立账户并强制公对公结算
    √ 所有收支必须通过公司账户(注销股东个人收款二维码)
    √ 股东借款需签书面协议并支付利息(年化参考LPR)
② 建立股东消费报销清单
    √ 禁止报销医疗、教育、娱乐等私人支出
    √ 单笔超1万元消费需附凭证+事由说明
③ 委托第三方每月进行资金流水交叉核验
    √ 会计事务所或财税平台比对公私账户
④ 资产权属登记清晰化
    √ 公司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登记在公司名下

第二章 治理失效:一人决策的合法性危机
一人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但“股东决定即公司意志”的便利性暗藏程序黑洞:

▶ 五大程序违法重灾区
重大事项未形成书面决定(《公司法》第61条:股东决定需书面签署)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与公司交易未评估价格公允性)
未经审计即进行利润分配(造成资本侵蚀)
未建立完整财务会计制度(税务简易申报≠可缺失内账)
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 风控路径:强制制衡机制设计
① 签署动作标准化
    √ 所有股东决定使用固定模板: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本人作为XX公司唯一股东,作出如下决定:”
② 引入合规官季审机制
    √ 聘请法律顾问每季度审查决议合法性
③ 建立关联交易特别程序
    √ 交易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④ 年度审计不可豁免
    √ 即使小微企业也需出具审计报告(可简化版但须完整)

第三章 合规塌方:一人担责的连锁反应
▶ 高频引爆点(含民事、行政、刑事三重风险)
公司偷漏税 → 股东承担补缴+罚款(税额50%以上)
债务纠纷中无法提交财务账册 → 直接推定财产混同
环保/安全违规 → 股东作为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员工工伤赔偿不足 → 执行股东个人存款
知识产权侵权 → 股东被列为共同被告
未依法清算即注销 → 股东承担全部债务
► 风控路径:建立核心合规清单
① 税费零容忍清单
    √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查三流一致(资金/货物/发票)
    √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含股东分红)
② 债务风险隔离预案
    √ 单笔超50万元负债需提供担保物评估报告
③ 法定清算程序强制启动条件
    √ 亏损达注册资本50%时启动应急清算评估

第四章 债务传染:家企联体崩溃的终极防御
▶ 家庭财产保卫战核心策略
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公司股权属于个人财产)
房产代持风险规避
    √ 禁止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易被认定恶意转移)
    √ 父母代持需公证代持协议+资金溯源证明
家庭备用金账户独立存管
    √ 预留24个月基本生活费(不被执行账户)
人寿保险架构设计
    √ 投保人为父母(非股东),受益人指定子女
第五章 动态风控系统:一人公司的生存时间表
阶段 必做动作 风险扫描重点
注册时 ▶ 注册资本实缴并验资留存凭证 避免认缴天价资本
▶ 向税务提交《财产独立经营承诺书》
运营第1年 ▶ 建立公户流水与个人账户隔离台账 资金往来备注规范性
▶ 每季度打印全部银行对账单加盖公章存档
年收入500万 ▶ 引入外部审计(即使免税也需进行) 成本异常抵扣项
▶ 购买董事责任险(保额不低于年收入)
债务危机期 ▶ 立即停止股东借款 避免新增混同证据
▶ 委托清算组接管财务印鉴
终章:有限责任的生存法则
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保护犹如一层薄冰,唯有极致的自律才能避免坠入债务深渊。当您完成以下三项压力测试,方称得上真正驾驭风险:
✅ 模拟法院查账:能否在3小时内提供连续3年完整账册且无公私混同?
✅ 债权人狙击测试:个人房产、配偶存款、子女账户是否全部有抗辩隔离证据?
✅ 合规瞬时响应:环保/税务/劳动稽查突然上门时能否半日调齐所有文件?

记住:在法官眼中,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不是默认权利,而是需要自证清白的特权。 当创业的激情遇见冰冷的法条,唯有把制度设计当作生死防线,才能让梦想不被债务的火海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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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独资承担连带责任吗

自然人成立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现人格混同情形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条件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来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点不同规定:

(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三权分立”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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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个),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材料
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执照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
结果:公司注册完成。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条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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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符合法律法规。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呢?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具体分析一下。

一、规范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
二、最低资本金制度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立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出许多,还规定出资方式应当为人民币并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014年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金。

三、规定必要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公司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一规定提高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债权人对其进行监督。
四、建立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定可以及时了解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防止一人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混同,加强了对一人公司财物的监督,能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引进了国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这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公司法为了限制一人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管理,引进了由美国率先创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以达到对公司人格滥用的行为进行规制。
因此,关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上述五个条件,即规范设立条件、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规定必要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建立公司财务制度和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时还要符合《公司法》各项法律规定。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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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符合法律法规。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呢?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具体分析一下。

一、规范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
二、最低资本金制度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立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出许多,还规定出资方式应当为人民币并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014年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金。

三、规定必要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公司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一规定提高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债权人对其进行监督。
四、建立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定可以及时了解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防止一人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混同,加强了对一人公司财物的监督,能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引进了国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这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公司法为了限制一人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管理,引进了由美国率先创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以达到对公司人格滥用的行为进行规制。
因此,关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上述五个条件,即规范设立条件、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规定必要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建立公司财务制度和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时还要符合《公司法》各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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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的合法地位。



原《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投资主体(除
国有独资公司
外)。



新《公司法》修订,增加了允许一个自然人、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种形式:



一是自然人独资:是指国家公务员除外的有
完全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一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法人独资:是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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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为复数。但是现实生活中,实质上的
一人公司
比比皆是,名义上虽然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实质上只有一名股东,因此原《公司法》禁绝一人公司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名存实亡。
一人公司虽然看起来似乎否定了公司的资合性和社团性,但是并没有否认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更没有否认公司本身的法人性。
一人公司仍是独立法人,具有完全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
能力。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存在,不但有利于鼓励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创业,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而且就一人公司专门设置了制度以防止滥用一人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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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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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属于
有限责任
公司。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都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则为3万元。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四是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六是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由股东制定。
七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享有股东会的全部职权。
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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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设一名
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必要。
一人公司
经营资本不多;另外为了经营上的事务和权力集中,组织上大多仅有该单一股东自行兼任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因此一人公司没有必要增聘其他人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否则不仅造成权利分散的结果,而且必然因此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一人公司的董事会是否设立由该公司依其需要而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该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所以一人公司的监事会是否设立由该公司依其需要而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该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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