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设立条件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三)税收角度的区别

设立分公司 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page]

1、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2、对设立分公司的好处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 财务会计制度 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 企业所得税 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 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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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 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设立分公司 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你的分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你的分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你的分公司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4、你的分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你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以上复印件都需盖章确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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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立子公司 应当符合《 公司法 》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 企业法人 ,也不得向非公司 企业 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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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

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 设立分公司 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设立子公司 应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 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设立子公司的规定:

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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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公司 设立子公司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2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 公司注册 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page]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 证券承销 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一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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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全资子公司时提交的材料

1、子公司出资人的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子公司章程草案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件

4、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涉及)

5、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或者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6、由中国境内 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

7、子 公司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8、证券公司《关于申请 设立子公司 的承诺》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提交减少相应业务种类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表

2、证券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并减少业务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

3、证券公司拟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以及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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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非全资子公司时提交的材料

证券公司 申请设立非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出资人关于 设立子公司 的合同

2、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 财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证券公司出资人可以免予提交);持有百分之五以下股权的出资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3、子公司的 股权结构 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4、子公司除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关于入股XX公司(子公司名称)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5、《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子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背景资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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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 的程序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7、总 公司章程 (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 经营范围 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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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符合设立 综合类证券公司 的相关条件: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设立综合类 证券公司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2)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还要同时满足: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具备 投资银行 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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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2号)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修改的原因、主要修改内容、外资参股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原因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是促进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近几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和市场的持续发展,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治理水平显著改善,境外金融类机构和其它投资者参股我国证券公司的意愿也明显增强。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积极稳妥地自主推进我国证券公司对外开放,我们着手研究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进行修改。其直接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02年6月颁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有些规定已与当前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需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二是近两年来,《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部分条款已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及时修改以保持一致性。

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主要考虑:首先,顺应证券公司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个别证券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进行集团化经营的情况。其次,现有的法规对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尚属空白,需要完善这方面的配套监管规则。第三,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结束,中国证监会将恢复受理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还将逐步扩大其业务范围。合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同样适用《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这体现了证券公司相关法规政策适用的一致性原则。

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2002年6月颁布的原《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共28条,此次修改了其中的16条,新增1条,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共29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page]

与原规则相比,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参股渠道更为多样、监管机制更为适当,体现了我国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实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一贯政策。

问:境内、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答:境内、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法》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管理机制、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等。境外股东应当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包括持续经营五年以上,近三年未受重大处罚、各项财务指标符合规定等,且至少有一名境外股东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境内股东应当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作为内资证券公司的子公司,该内资证券公司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其境外股东也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内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获得批准的,境内、外股东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问: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答:境外投资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规定,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参股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境外投资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在外资依法参股后,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 控股股东 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限制。

二是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 证券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在此情况下,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报告、暂停交易等义务。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29条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股东资格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股份降低至5%以下。[page]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哪几种形式?

答:《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证券公司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公司控股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此还需要说明一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发布并不是要求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都设立子公司,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持续规范发展的目标,合理审慎地确定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

根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问:子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答:为了保证子公司的股东具备为子公司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保障子公司的质量和良好的发展基础,促进证券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五条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最近十二个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一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此外,《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四条对子公司参股股东提出了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的要求。子公司参股股东是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专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与子公司的发展存在战略协同效应。子公司参股股东是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条件。

问:子公司扩大业务范围需要符合什么样的监管要求?[page]

答:根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子公司自己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二是由子公司的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防范证券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有利于专业化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一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等审慎性要求。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在我国对外开放承诺的范围内,并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条件。

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

答:由于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实践经验不足,此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监管要求重点明确了主要的原则性规定。

一是同业禁止的要求,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要求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此外,《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十四条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单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监管报表和有关资料外,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合并计算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述资料。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独计算、以合并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问:证券行业对外开放还有哪些措施?

答:允许外资参股比例在33%以下的合资资信评级机构和合资投资咨询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从事相应的证券服务业务。例如,上述合资资信评级机构具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评级业务,包括 上市公司 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评级业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page]

在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实施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认真评估合资证券机构的运营情况及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工作将始终坚持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平稳有序地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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