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的产生及职权?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7 13:27:5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分析说明】1、执行董事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它一般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所选择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执行董事和董事会中选择一个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因此,董事会与执行董事没有必要并存。如果企业选择了执行董事作为执行机构,日后由于发展扩大,需要设立董事会时,可以召开股东会议选举董事会成员,原执行董事可以就此取消或由该执行董事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

2、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既然执行董事相当于董事会,因此其职权与董事会的职权也是差不多的。

执行董事的职权规定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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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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