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

当今社会,无论是大型还是小型的公司,只要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它的债权人或者其自身都是可以去向法院申请破产的,那么申请破产的好处是什么呢?律图小编介绍了申请破产的相关知识,大家可以阅读下文。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1、“
债务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
”的申请。



2、“
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
清算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
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



二、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
破产申请书
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
营业执照
,公民的
身份证
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四、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
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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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最害怕出现的就是
申请破产
,虽然此时并不一定就会最终消灭
公司法
人资格,但也是很危险的。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讲,大家知道申请破产是什么意思吗?下面,请跟随律图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申请破产是什么意思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
债务人
破产的
诉讼
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
债权人
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三、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
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四、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
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
破产申请书
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
营业执照
,公民的
身份证
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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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生活中会看到很多大大小小不同的企业,但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一直长久的生存下去,如果遇到了不能生存的就要选择破产,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公司
申请破产
流程是如何的吧。



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
立案
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债权人会议
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
注销登记



每一步具体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
债务人
(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破产申请书
;(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
)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工商年检
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
债务
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
债权人
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
担保合同
)



(12)企业已发生的
诉讼
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附申请书文本格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申请人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应当写明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至申请时间形成的债务,
注册资金
数额,经审计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主要原因,并证明债务数额,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正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目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还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2、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系三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申请破产的决议。



3、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涉及房产、
土地使用权
的,还应提交政府部门颁发的
房产证
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4、被申请破产企业对外有财产
抵押
的,应提交有关
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等有关材料。



5、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
子公司
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
债权债务
清册等。



6、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投资,与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其在上述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



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第二步、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为“(××××)×民破字第×号”。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
破产财产
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5、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
清算
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8、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1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1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及利息。扣划的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
强制执行
,并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第三步、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



1、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



(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
证据
材料;



(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指定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
律师
等中介机构参加)。



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核查企业债权;



(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3、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
民事纠纷
案件尚在
一审
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案件已进行到
二审程序
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通知申请
(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
民事执行
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
债务纠纷
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有关法院恢复审理。



(4)
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债权人经申请可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继续审理的案件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不能审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清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



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第四步、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登记债权时对债权证明应从形式上审查其真实性。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存,并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记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申报,但不受债权申报期限的限制。



2、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向清算组或法院提出申请的,均可享受优先权。



3、债权人未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未能充分受偿的部分,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受偿。



4、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申报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应从形式上审查其财产担保(抵押、留置等)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是否登记,留置是否属法律规定留置范畴等;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有无
房屋所有权
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第五步、债权人会议工作:



1、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报告,对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
证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



除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法院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或其他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或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一般由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或清算组要求召开,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征得法院同意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法院。



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委托
代理
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会上,法院应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6、债权人会议期间,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的质询和解答问题。



第六步、破产宣告: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1、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在破产案件受理同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明显的;



(2)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明确表示不要求和解的;



(4)债务人因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第七步、破产清算:



1、清算组



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
社会保险
、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2、法院以决定书形式指定清算组组长和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第八步、破产裁定:



经过清算还债后,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和工作报告,由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持裁定向工商部门注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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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
债务人
能否
申请破产
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
破产清算
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
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
营业执照
后,依法负有
清算
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
法规
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权债务
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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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仅公司、企业会破产,个人也是会破产的,这也是指个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
债务
。那么个人在
申请破产
后,其债务怎么办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接下来就让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
个人申请破产
后债务怎么办



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




民法典
》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
债权人
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
债务人
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二、如何避免个人破产



当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全部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对该自然人的身份采取某种限制措施的法定程序称为个人破产。



市场风险变幻莫测,人人都有破产的可能,但要倡导理性消费,特别是要量力而行。对于年轻人消费,首先要控制
个人债务
,衡量自己的能力,对风险要有清楚的认识,过度的负债将成为负担。一般的原则是,个人负债不要超过个人总资产的50%,这是一条基准线,否则就有风险。



避免个人破产,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



一要控制好个人债务,避免过度消费;



二要购买适当的保险;



三要注意控制投资范围;



四要注意分散投资风险;



五要注意合法合规,从而把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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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会出现经济形势下滑、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对于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的,就需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申请
公司破产
,但是
申请破产
需要符合
企业破产法
中关于申请破产的规定。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有关内容。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
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
债务人
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
债务清偿
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
债权人
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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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对于公司本身以及公司的
债权人
有什么好处?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公司
申请破产
有什么好处?



破产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
破产财产
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
债务
不再偿还。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
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企业申请破产需提交什么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 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 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4) 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



(5)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6)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
专利权

商标权

知识产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



(9) 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
房产证
等);



(10) 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11) 企业
债务人
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 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 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4) 企业已发生的
诉讼
情况;



(1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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