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

当一个公司宣布破产时,很多事情会陷入无望的混乱之中。雇员失去了工作,投资者失去了投资,而公司的声誉也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在这个困境中,很多人开始质疑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否还有价值。其中,公司注册的商标尤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些人认为,一个破产的公司的商标将不再有任何用处,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些商标仍然有潜在的价值。那么,公司宣布破产后,注册商标还有用吗?

商标对公司的价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商标对于一个公司的价值。商标是公司的身份标识,代表着公司的品牌和声誉。一个成功的商标可以帮助公司提高销售额,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并与其他竞争对手区分开来。许多公司将商标视为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因为它可以为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此外,商标也可以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如果一个公司拥有一系列成功的商标,它可以将其品牌扩展到新的市场领域。例如,一个破产的公司如果拥有一些有价值的商标,它可以将这些商标出售给其他公司,或者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从而获得额外的收入。

破产对商标的影响

然而,当一个公司宣布破产时,它的商标价值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首先,公司的声誉已经受损,这可能会对消费者对公司品牌的认可度产生负面影响。消费者可能会对购买该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持有怀疑态度,从而导致销售额下降。

其次,一个破产的公司可能不再有兴趣保留其商标。当一家公司宣布破产时,其债权人通常会尽快将其资产变现,包括商标。这意味着商标可能会被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而新的所有者可能不会像原来的公司那样重视和保护商标。

商标的潜在价值

尽管破产可能对商标价值产生负面影响,但注册商标仍然具有一定的潜在价值。首先,即使一家公司宣布破产,它的商标仍然是一项法律保护的资产。其他公司无法随意使用该商标,以免侵犯商标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即使公司破产,其商标仍然具有法律保护的能力。

其次,商标的价值可能不仅仅取决于破产公司本身,还取决于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如果一个商标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即使该公司宣布破产,其他公司可能仍然对该商标感兴趣。它们可以利用这个商标来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扩大业务范围。

可能的使用方式

对于破产公司的商标来说,有几种可能的使用方式。首先,其他公司可以收购这些商标。这样做的好处是,收购者可以继续使用这些商标并获得与之相关的商业机会。然而,购买一个破产公司的商标也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新的所有者可能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来重建商标的声誉。

其次,其他公司可以选择授权这些商标。即使一个公司破产了,它的商标仍然是有市场价值的。其他公司可以通过与破产公司进行商标授权协议,来获得商标的使用权。对于破产公司来说,这是一种获得额外收入的途径。对于授权商来说,使用一个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声誉的商标有助于吸引消费者和增加销售。

结论

在公司宣布破产后,注册商标仍然具有一定的潜在价值。尽管破产可能会对商标的价值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商标仍然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资产。其他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或授权的方式使用这些商标,并继续从中获得商业机会。尽管破产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声誉,但一个成功的商标仍然具有吸引力,并且可以帮助公司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因此,当一个公司宣布破产时,注册商标仍然具有很大的用处。虽然不同的公司可能有不同的对待商标的方式,但商标仍然是一项有价值的资产,可能会为其他公司带来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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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员工:

我们公司一直致力于不断发展和进步,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决定正式宣布变更公司名。这是一个重大的决定,也是公司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在此,我们向大家介绍我们公司为何重塑品牌形象如此重要,并提供了一份全面指南,以确保顺利完成公司名的变更。

一、公司名变更:为何重塑品牌形象如此重要?

1.1 提升市场竞争力

随着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名作为品牌形象的核心元素,直接关系到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过变更公司名,我们能够重新塑造公司的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1.2 适应战略发展

随着公司战略的调整和发展,原有的公司名可能已经不再符合公司的定位和发展方向。通过变更公司名,我们能够更好地传达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价值观,使公司形象与战略发展相一致,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

1.3 拓展业务领域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和多元化发展,原有的公司名可能无法涵盖公司的全面业务范围。通过变更公司名,我们能够更好地反映公司的业务领域和专业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如何顺利变更公司名?一份全面指南解析2.1 制定变更计划

首先,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明确变更的目标、时间表和预算等。同时,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束,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合规。

2.2 内外沟通与协调

在变更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内外部的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内部沟通包括员工和管理层的沟通,外部沟通包括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沟通。确保各方对变更有清晰的认知和理解,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2.3 更新公司资料和文件

变更公司名后,我们需要及时更新公司的各类资料和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印章、合同、宣传材料等。确保公司名变更后的一切相关文件都能够及时更新和使用。

2.4 宣传和推广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公司名的变更,我们需要进行宣传和推广。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社交媒体、网站等渠道,向公众传达变更的信息,并强调变更后的公司形象和价值。

2.5 培训和适应

在公司名变更后,我们需要进行员工培训和适应工作。向员工解释变更的意义和目标,引导他们树立新的公司形象和文化观念,确保员工能够顺利适应和融入变更后的公司。

三、重要通知:我们公司正式宣布变更公司名

亲爱的员工,我们公司正式宣布变更公司名。这是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迈向更高层次的重要举措。在此,我们衷心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奉献。

公司名变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公司名变更一定能够顺利完成,并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请大家密切关注后续的变更工作安排和通知,确保自己对变更的理解和配合。相信在新的公司名下,我们将继续携手共进,共同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

谢谢大家!

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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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携程集团宣布,推出针对全球员工的生育补贴政策——“程二代程长礼金”。2023年7月1日起,入职满3年的全球员工,不论性别,每新生育一个孩子,将获得每年一万元的现金补贴,发放至孩子满5周岁后终止。

经初步测算,携程计划未来投入10亿元生育补贴,用于激励员工生育。

据统计,2022年对比2015年,携程员工年新生儿家庭占比增长147%,其中二胎占比增长329%。

生育成本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影响生育率的重要因素。据育娲人口研究智库统计,在中国把一个孩子从0岁抚养到刚满18岁所花费的成本平均为48.5万元,相当于人均GDP的6.9倍,这一数据是德国(3.64)的近两倍,是澳大利亚(2.08)的三倍多。与此同时,2017年至2022年,中国出生人口连续六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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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破产

清算
需要多久



严格来讲,公司宣告破产后,并不是一定就会进入清算程序,此时还有可能进入重组程序,那要是宣告破产后进入了清算程序的话,那么此时大概需要多久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宣布破产到清算需要多久



虽然企业宣告破产后不一定就就会进入清算程序,但此时对宣布破产到清算的具体时间,法律上面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但对
破产清算
的时间作出了规定。



一般破产清算的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
企业破产法
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第十条
债权人
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
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
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
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
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
公司破产
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
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
诉讼费
;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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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
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债权人

债务人
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
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破产申请的受理



(1)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根据我国《破产法》、《
公司法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
债务
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3
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
破产逃债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



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
证据
,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在1986年我国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候,起草者就曾经提出这样的设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延期减免还债的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进行整顿(简称法定整顿),力争使其恢复生机和活力”。按照当时的草案规定,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可以请求调解整顿;调解整顿方案经
债权人会议
通过,并经监管会审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监管会由法院任命,负责监督整顿,并向法院报告工作。遗憾的是,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由于迁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赖行政方面的权力的思维定式,这一设想被否定了,并且被代之以包办主义的、现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无效的行政整顿制度。



我国破产规范中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为破产开始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一种程序,而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然而,这一制度仅在《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显然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且《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具体规定。非国有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如果有整顿复兴的希望,我们认为,债务人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整顿程序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非国有企业由于在性质上以及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特点,因此,对这类企业的破产整顿时,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整顿制度的所有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债务人和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灵活地处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项。如在对私营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整顿时,整顿的申请可由企业提出,整顿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



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
(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破产清算



(1)
清算
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
破产财产
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
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
工资
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
法规
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



从清偿顺序来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顺序,似乎重点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在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受该顺序的限制,而就其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就使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清偿置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显然不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国家重视职工的基本生活利益,重视社会安定,企业破产意味着职工失业,失业则意味着其生存发生危机。因此,《破产法》应规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最为优先的清偿顺序,以最大限度避免破产的消极因素及其负面效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破产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应在破产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制定更加具体、合理、行之有效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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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
也可以叫做公司破产宣告,公司进行破产宣告后并不必然导致
公司法
人资格的消灭,那么公司破产之后会有哪些后果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作介绍。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
债务人
破产以清偿
债务
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一、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
破产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
企业破产法
》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企业法人受破产宣告并不当然免除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各国破产法一般均规定,破产宣告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破产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负责人的财产,从而使他们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意大利
民法典
第2394条规定:董事因其管理公司财产的过失造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对公司的
债权人
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也加以明确: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二、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
破产财产
中获得清偿。



三、破产宣告对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对相关的第三人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影响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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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宣布破产
了是不是不用还钱



公司宣布破产后,
债务
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
破产财产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
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企业宣告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1、
债务人
丧失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尤其是
债权人
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然后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因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实际发生。同样也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视为默许延期,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的状态,债也就为法律所确定。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了结
债权债务
关系,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或主要债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相当的时期内,且持续性的无法清偿。这就需要对企业的性质、生产经营的周期、资本的结构等方面分析。不能将出现的中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一概视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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