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购资本

一、认缴出资时间能变更吗 ?

可以变更,不过因为认缴资本是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的,所以如果要进行变更;

那么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话,就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变更。

所以更认缴期限是可以的,不过得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变更,否则应当按期缴纳。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认缴出资额与注册资本不符的后果是什么?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际缴纳情况不相符肯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国家虽然允许企业自行约定出资时间,但是最终的出资结果还是要符合法律上的规定的。例如国家规定的注册该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0万元,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交够这10万元的话,对公司是很不利的。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有:

1、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2、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

3、公司可能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的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 公司设立 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无须进行年检。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您去整理的认缴出资时间能变更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股东认缴出资时间能变更,不过因为认缴资本是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的,所以如果要进行变更;这方面的知识不难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他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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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认购协议有效吗

认购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性质及效力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严令禁止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等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进行变相的商品房预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该合同有效,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认购协议。因为认购协议是独立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约合同,因此司法实践普遍倾向于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不以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必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不影响认购协议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4集)一书中也认为:“作为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

所以,诸如“内部认购协议”等合同,在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即使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然具有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效力。

三、认购的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便是由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内部认购协议有效吗的内容。据介绍可知,内部认购协议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内容,则是有效的。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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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公司资本认缴期限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有些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呢,其实不然,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是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例如:你在章程里设置为2年,那么股东就要按约定时间内把资金到位。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注册资本认缴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实行认缴制也相应配套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公示系统如实公示认缴、实缴额,便于公众查询。假如别人与你签订大额经济 合同 前查到你公司实缴额较少,那么人家可能会怀疑你的实际履约能力,也许合同就签不了,生意就黄了。

认缴资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出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可以在约定出资期限届满前做注销登记。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 民事责任 。

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注册公司资本认缴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阅读以上相关法律知识,我们知道如果公司发生 债务纠纷 或依法解散清算,那么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存在疑问的话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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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金认缴制度年限

1、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2、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部分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其实并非如此。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个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

3、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如果想要设立一家正式且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公司就应该有足够的资金作为保证,而股东或者投资人作为资金的来源就应该在认缴的时候就把资金都投放到位以便公司的运行,如果股东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故意不缴纳的话除了要补足以外,还可能要赔偿其他股东。

二、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

1、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什么?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 民事责任 。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 债务纠纷 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2、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规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出资,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出资,按时交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哪些好处?

此次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一是去掉了台阶。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二是敞开了大门。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 公司设立 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例如设立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按照原法律规定股东首期至少要缴付20万元到公司账户。改革后,股东可以根据需要缴付5万元或者1万元,甚至于暂不缴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风险尽早开始创业试验。

三是松开了手脚。原法律限定了货币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革后,由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四是摘下了紧箍咒。原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最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只要到了规定缴资期限,无论股东资金状况及公司是否需要,都必须确保出资缴付到位,否则属违法行为。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率。

五是大幅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革后,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成本大幅降低。

4、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是否还要对实缴资本进行监管?

一方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出资是否缴纳,由公司章程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依据法律、法规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

5、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否会出现大量 “一元钱办公司”、“皮包公司”的情形?是否会出现更多的企业经营恶意欺诈行为?

社会上说的“一元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就可以办公司了。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从试点地区看,基本上现在大家对于办公司还是慎重的,信用体系还是比较好的,出现特别少的钱来办公司的情况是很少的,从试点的情况看基本是正常的。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什么意思?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注册资金认缴制度年限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对于注册资金认缴制度年限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其实就是股东自己约定,法律是不做限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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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间多长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区别在于两者是根本的企业注册制度,企业注册资本认缴是当下新《公司法》施行的,具体是公司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内容在申请注册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好处

1、公司注册资本时实行认缴制度是指在 公司设立 的时候,股东(发起人)只需要认缴完出资额即可,并不需要打入对公账户并且验资。这样,股东只需维持公司运转即可,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待有业务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入资,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数)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认缴制是处于初期创业、资金不足的创业者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并且法律没有对认缴出资的期限作出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认缴出资一个小目标,你可以10年付清,也可以100年付清,视创业者的经营情况而定。认缴对于创业的资本压力较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股东需要对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进行认缴,但是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详细明确的特别规定认缴期限。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间多长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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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

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 民事责任 。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 违约责任 。”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时限是多久

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时限,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而是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时候,由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即可。这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

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有何区别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就是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写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得有相应金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公司的资金,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

例如:2014年3月1日以前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需要到银行开一个账户,然后把100万存在这个账户上,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不再索要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不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例如:现在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不需要到银行开户,也不需要将这100万存到银行,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就行了。不过,这100万还是要交的,只是不用立马就交,在公司章程记载的2年、5年或者10年等相关年限内交清即可(类似于分期付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就是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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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怎么回事

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 民事责任 。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 债务纠纷 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 违约责任 。”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间的规定

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3)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特点

(1)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以及缴足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不需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门槛,也不再限定在两年内缴足。

(2)减少行政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3)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4)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5)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6)不再公示注册资本实缴数额和期限,使公司主体在市场地位平等的条件下竞争,促进科技技术和创造创新等非财产性贡献的价值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怎么回事的相关内容,注册资本认缴其实也就是指股东和公司在去进行登记的时候,约定的一个出资时间,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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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时间怎么写

认缴出资时间,就是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到位的期限,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是你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比如:2019年12月1日;

没有实缴出资的,实缴出资金额可以填写“0”,或者空白。

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区别: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

二、公司 设立认缴出资额几年缴清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不能超过公司存续时间。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三、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好处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时间怎么写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时间就是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到位的期限,一定要在期限内缴纳。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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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金认缴制度

改革之后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在新的《公司法》中予以确立。按认缴制,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只需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即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需要同时在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实际缴纳。设立公司时也不再进行验资证明,至于如何缴纳注册资本,出资的方式、是分期缴纳还是一次缴纳等都交由股东商量由公司自己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上注明。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确立,是国务院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改革举措。这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准入的门槛,使得更多的想法可以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实现,同时对于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也有促进作用。在公司法的改革中,政法应当在优化市场环境、加强企业信用监督,转变监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通过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督。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激发市场各类主体的活力,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的空间。

依照国务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外,一般的公司均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而主要除外的公司则是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对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有明显影响的行业。如银行业、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实施实缴登记制度。

此次改革中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从资本制度上来看,仍属于法定资本制度,经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是股东法定的出资义务,股东违反章程的约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其他发起人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要承担 连带责任 。不同于英美国家广泛使用的授权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是 公司设立 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这是股东会授权给董事会发行的资本限额。发起人只需认购一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而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并非股东会授权给董事会发行的资本限额,公司成立后,董事会也无权在经营活动中自行筹集资本而须经过股东大会,增发资本时,也须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授权资本制的好处在于其灵活性,发起人只需认购一部分即可成立公司,之后则由经授权的董事会根据需要募集资本,无需更改公司章程并经过股东大会表决。但也存在着公司名义资本与实缴资本有差额,容易造成欺诈,增加债权人的风险。而本次修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在很大程度上学习了授权资本制度,给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空间,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无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缴纳,而是交由公司发起人自行决定,既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分期分次缴纳,也可以约定一次缴纳。缴纳方式、期限、货币所占比例都不做硬性规定。

二、企业认缴制注册资本什么时候缴齐

认缴制是指实收资本额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到达的数额,包括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你公司股东出资10万元,分五年缴清。如果是缴纳的货币,可做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到第五年,实收资本账面余额必须达到达10万元。

认缴后,在公示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信息即可。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是要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的。

工商部门也会对公司申报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进行备案,公司实际缴纳的金额也会在年度报告时进行公示。如果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并与201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认缴制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多加了解有关的条例,只要自己积极的践行就可以,但是在生活中会存在问题,毕竟有关的企业经营会有不少的限定条件,一旦自己的操作存在失误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损失,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合理的应对有关的条件。

三、注册资本金认缴期限为多长时间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注册资本金认缴制度的全部内容。注册资本的认缴制是现在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制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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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什么

(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 民事责任 。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 违约责任 。”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好处

1、公司注册资本时实行认缴制度是指在 公司设立 的时候,股东(发起人)只需要认缴完出资额即可,并不需要打入对公账户并且验资。这样,股东只需维持公司运转即可,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待有业务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入资,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数)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认缴制是处于初期创业、资金不足的创业者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并且法律没有对认缴出资的期限作出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认缴出资一个小目标,你可以10年付清,也可以100年付清,视创业者的经营情况而定。认缴对于创业的资本压力较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等相关法律知识。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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