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资本

宽松的授权资本制与资本充实原则以及日渐成熟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利益保护体系,维护了双方合理的利益均衡。

其次,对公司资本的相关事项也不是毫无约束。

其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即授权资本是公司能够发行的股份的最大数额,预示着公司可能达到的最大规模,立法对授权资本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也不要求所有的授权资本必须全部发行。

那么为什么公司不规定百万、千万的资本而只发行希望发行的数额呢?因为在许多州,这在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

他们以授权资本为基础征收 特许经营 税或股份税。

在这些州,授权资本大大超过预计发行的资本只会增加税收负担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20]。

这一措施客观上要求公司在确定授权资本过程中,慎重考虑公司的方向及可能达到的规模,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授权资本数额,防止公司毫无根据地制定授权资本,诱使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期望值过高,承担过大的风险。

其二,对公司实收资本的要求

美国的部分州要求在公司营业资信证书或授权证书中载明公司的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或发行资本,以利于相对人辨清该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21]。

三、美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各州公司法的“朝底竞争”[22]为背景,以“追求效率与回应实践”为导向,以“放松管制且相信市场”为理念,以“赋权型规则”为主流的典型的授权资本制度模式为美国公司法修正走在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前沿,并成为加拿大公司法、澳大利亚公司法、新加坡公司法、新西兰公司法的仿效范式。

1975年《加利福尼亚州普通公司法》进行了改革,颠覆性地修正了关于声明资本(stated apital)在内的公司资本规则设计,随后引发了美国公司法中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归零思考与根本性变化。

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组成公司法委员会,对1967年《示范公司法》的财务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公司资本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正,主要包括。

(1)取消了过时的声明资本与票面价值(par alue)的概念。[page]

(2)从宽泛的角度界定了分配(distribution)的内涵,并对股利分配、股份回购(repurchase)等类似的资本运作行为进行同一规制。

(3)重新设定了分配的法律标尺。

(4)取消了库藏股份(treasury hares)的概念。

(5)为配合财务条款的修正,采取了一系列必要或有助益的技术性规则。

公司法的变革,营造了美国最富有灵活性、机动性、自由度、效率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安排。

允许最低成本设立公司,最大自由地效率化筹资,广泛的赋权型规则安排,允许董事基于商业判断进行 股份发行 、股份对价、是否分期缴纳、应否回购、回赎的判断,并受董事行为准则与责任机制的制约。

在上述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定位的授权资本制度模式下,绝非不关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而是重新配置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制度链条。

在制度配套上,采纳了从核心公司法向公司法之外规则的配套改革,即公司资本制设计的目的并非是在担当保护债权人的全部功能,而信息披露机制、州蓝天法案、公认财务准则的发展、精致设计的债券契约和其他债权人保障合同、证券分析、资信调查与报告机构的发展、强化董事的受托人义务,揭开公司面纱,衡平次位规则、责任保险等机制,构成了美国的债权人利益防范与保障机制。

第二节日本公司资本制度一、日本现行《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1、 鲎手贫日本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该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必一次性认足所有预售股份,只是“在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总数,不得少于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4”。

但是如果公司在其章程中对 股份转让 进行限制时,则可以打破该法第166条第4款条文的规定,缓和了对 新股发行 的限制。

如果公司章程未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则公司设立时原定发行股份的总数中存在尚未发行的股份,则公司成立后,原则上根据董事会决议的新股的形式发行(第280条之2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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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发行的股份,只要记载发行总数即可,没有必要记载股份是否为面额股份还是无面额股份,以及它们各自的发行数量。

只要公司章程不作特别要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可以由董事会决议来决定发行股份的种类(第170条第2款、第172条、第177条)。

公司成立后,如果有未缴清股款或未全部给付现物出资的股份时,发起人及公司成立时的董事承担连带缴纳股款及支付未缴财产价额的义务(第192条)。

如果现场出资的实际价格低于章程所定价格时,发起人及公司成立时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其差额的义务(第192条之2)。

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发起人对第三人也要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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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运作违法么

民间资本运作符合法律规定遍是合法的,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公司实缴资本减少意味什么

实收资本减少的情况: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三是公司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资本结构须发生改变,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来减少公司实收资本,达到调节资本结构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公司在进行注册的时候,需要去银行开两次户,第一次开户的账户是用来验资,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账户,在验资账户验资完后可以注销,基本账户才是用于公司资金出入以及结算时使用的,一般在注册完成后,注册资金进入基本账户,公司就可以对其支取和使用了。所有公司注册资金在注册完成后都可以使用,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还在注册过程中的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不能支取的。

三、企业注册资本增加的原因

(一)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公司信用。注册资本越高,说明公司的资产实力和经营规模越大,能提高公司的商业信用,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二)增加公司的运营资本有利于公司开拓新的投资项目,扩大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

(三)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吸收新的股东可以改变股东成分和结构。在现有股东范围内的增资,通过认购新股的比例的安排,则可以调整现有股东相互间的持股比例,大股东可因增资而成为小股东。而在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变更之后,公司将可实现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重新安排和调整,包括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等。

(四)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企业在申报项目,招投标入围等工作都有好处,注册资本越多,公司承担责任能力也自然增多,在生意中才会越让别人放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资本运作违法么的内容,资本运作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合法行为,但是有的人以资本运作来从事传销活动,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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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定最低资本的限额为多少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定最低资本的限额为多少万元已被取消,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求取消了,但不同类型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求有不同规定,详情可参考具体相关政策。提醒您,在 公司设立 时,必须在公司章程里对资本总额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定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股份一次性由发起人或者股东全部认足。股份认足后,各个股东应该按照发行时的规定缴足股款。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期缴足,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例与时限。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股本的要根据法定程序来增资。

二、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

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三、股东出资不到位承担什么责任

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

1.补足出资;

2.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3.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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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分期分批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股份总额。也就是股东们已经同意以现金认购下来的股票总额。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 注册资本 必然限定了发行资本的范围,发行资本在法侓上不允许或事实上也不可能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如要超过原订的注册资本额,就必须修改 公司章程 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公司股股份没有全部发行前,发行资本总是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 成立时,发行资本或股本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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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 公司法 中,关于 公司 的 股份 资本制度有两种立法例即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和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前一种立法例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采取,后一种立法例则为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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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名词解释

注册资本也称为名义资本。香港公司属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划分为每股若干元的股份若干股。例如,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港币100万元,划分为每股港币1元的股份100万股。注册资本的金额代表公司可以筹集资金的最高限额,也就是公司可以出售予股东的股份的最高限额。在这个例子里,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只可以向其股东出售最多100万股。

如果公司打算出售予股东的股份多于注册资本所划分的股份,或公司拟筹集多于注册资本之金额,那么公司就需要,那么公司就必须先行 增加注册资本 。再以上述例子来说明。如果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打算向其股东出售200万股(即筹集港币200万元),那么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就必须先行把注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元。

实际资本名词解释

实际资本也称为发行资本。实际资本代表公司已经出售予股东之股份的总金额。实际资本也代表股东的最大责任。如果公司清盘结业,股东所要负的责任只限于未缴足之股本。

再以上述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为例。假设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出售了1万股给其股东,而该股东也已支付了港币1万元予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那么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的实际资本就是港币1万元。

如果该股东收到那1万股的股票后并没有支付该股份的代价(既港币1万元),那么,该股东就是拖欠了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港币1万元。当公司资不抵债或清盘时,该股东就必须支付那1万元。当然,因为是 有限责任公司 ,该股东的所有责任也只限于他拖欠公司的那1万元。

注册资本和实际资本的金额有没有限制?

法律对注册资本和实际资本的金额并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实际上,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会少于港币1元。

虽然注册资本的金额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但是,公司筹办者在注册公司时,必须向香港政府缴纳注册资本的0.1%的资本税。资本税的上限是港币30000元。

注册资本应该订为多少﹖

注册资本代表公司之集资能力,其多少视乎股东投资的金额。此外,注册资本亦可视为股东对公司的承诺程度,注册资本的逾大,第三者对公司的信心亦逾大。对私人公司而言注册资本HK$10,000应已足够。[page]

何谓资本税(厘印税)﹖

当公司筹办者申请注册公司时,香港政府会向公司筹办者征收注册资本的0.1%的税收,该税收即称为资本税。公司每次增加注册资本时,也需要缴纳所增加金额的0.1%的资本税。即每HK$1,000注册资本缴纳HK$1.00 , 资本税上限为港币30,000元。

注册公司费用 是否已包含资本税﹖

本公司收取之注册公司服务费已包含港币10,000元之注册资本的资本税(即港币10元),如注册资本超过港币10,000元,客户须另外支付多出部分 0.1%的资本说。例如,拟注册资本为HK$100,000,额外资本税为HK$90,即100,000x0.1%-10。

公司成立后可不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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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司注册资本 金是否需要验资?

答:无论 注册资本 多少,均不需要验资。

问:注册资本和发行股份有何区别和关系?

答:注册资本是要先向政府注册登记。发行股份是当资本登记后而发行的股份,所以发行股份不会超过注册资本。股东须按照所占的股份比例缴足发行股份,而不是按注册资本计算。公司未来需承担的债务责任也是以发行股份来计算的。

问:注册资本代表什么?

答:注册资本有以下意义

公司最高集资能力:公司可透过发行新股给现有股东或新投资者筹集资金,注册资本越高,即公司可筹集资金越多。

股东最大责任:如果公司清盘结业,股东所要负的责任只限于已发行而未缴足的股本,而并非注册资本。

问:公司注册需要多少注册资本金?

答:注册资本代表公司集资能力。此外,注册资本亦可视为股东对公司未来债务的承诺,注册资本越大,公众对公司的信心越大。香港 有限责任公司 的标准注册资本金为HK$10,000。

问: 增加注册资本 时,需要支付什么政府费用?

答:香港政府会征收0.1%厘印税,即每HK$1,000注册资本征收HK$1.00 。不论增加多少注册资本,香港政府每次征收厘印税的上限为HK$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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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增加公司实有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主要途径是股东增加出资,情况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情况比较复杂。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和要求。

(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拟订增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议内容应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增量发行新股应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发行新股须进行审批。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进行公告。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 财务会计报表 及附表。

(五)公积金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六)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使其注册资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其法定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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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二)编制表册。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董事会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三)通知和公告。应当注意的是,就增加注册资本这一事项,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但当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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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股东认购公司的股份所应缴纳股本的总额。它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初的对外承担物,也是公司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经核准登记后,就成了法定资本,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一次缴,因而始终是与发行资本相等的。同 股份有限公司 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确定性。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一个注册资本最低额的限制,否则,就可能出现名不符实“皮包公司”,导致社会经营秩序的不稳定,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证。因此,有关公司法规都一般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最低额。如果公司设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少于这一最低额,登记机关将不予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由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规定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①生产经营性公司为50万元人民币;

②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为50万元人民币;

③商业零售性公司为30万元人民币;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人民币。

我国公司法同时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有较高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股本的总和。这种注册资本由于是一次必须由股东认足,因而始终与公司的发行资本相等,具有确定性。如果公司成立后还需要发行资本,应履行增资的法定程序,相应地对原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额进行修改。

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都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义务,这既是民商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反映,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营条件,而且也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担保,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的限额,就可能出现“皮包公司”,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公司的债仅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证。因此,依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就成为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能力达到一定低限的基本保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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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西方国家成熟资本市场中企业外部融资首选债务融资,其次才是股权融资,而我国 上市公司 却偏好股权融资,这不仅受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更取决于我国特殊的资本市场融资条件。本文以此为基础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行为,以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关键词:融资行为 资本市场条件      1958年Moligiani和Miller提出MM理论,认为在理想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但现实的资本市场并非处于理想状态,关于企业融资行为和资本市场结构的研究不断有新的发展,其中包括Myers的优序融资理论(Pecking order principle)。 Myers对美国企业的研究发现企业的外部融资会优先考虑债务融资,然后才是股权融资。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却表现出相反的融资顺序。自我国成立 证券交易所 后,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债务融资结构的选择中,股权融资比重不断上升并逐渐呈绝对的偏向。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而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债券融资所占的比例基本上为80%左右,股票融资份额仅占大约20%。      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分析      对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传统的观点是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的。认为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主要依据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成本的比较。(黄少安,张岗2001)债务融资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对企业经理人有着极强的“硬约束”;而股权融资的成本只是股息支付,且在我国股利分不分配,分配多少,以何种方式分配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具有“软约束”特性。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强劲的股权融资偏好,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中的企业外部融资首选债券融资的现象,最重要的是两者的资本市场融资条件不同,我国的资本市场有其特殊性。         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   资本市场是企业筹资的场所,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受资本市场条件的限制。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失衡。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规模较大,发展速度较快;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过小,发展滞后。这主要是由于当局对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较多(对发行规模、额度、利率、时间等方面都实施限制),企业感到通过发行债券筹资难度大,金额少,风险高。限制条款过多致使企业缺乏发行债券积极性,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偏小,投资者也缺乏对企业债券市场参与的热情和动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规模小、交易不活跃导致了企业债券融资渠道不畅。      资本市场监管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时首选配股或增发。虽然证监会多次颁发上市公司融资监管政策以限制上市公司的过度股权融资行为。但这些政策不尽完善,存在监管不足之处。在配股方面,政策要求上市公司一次配股发行总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的30%。实际上,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常采用“先送股后配股”的策略,扩大股本基数来多筹集资金。在支付股利方面,监管政策虽然做出规定必须分配股利,但就以何种方式支付股利,分配额度最低为多少,分配的时间间隔最长为多久,如果企业在股利分配方面没有符合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没有做出确切详细的规定,使得上市公司利用股权资本时有可乘之机。在增发新股方面,监管缺少对 净资产收益率 标准,发行时间间隔和融资规模数量的限制。与配股相比上市公司增发更为便利,动辄筹资数十亿元的增发举措并不少见。一些达到发行和再融资监管条件的企业可能并不真正需要股权融资,但通过编制投资项目而获得股权融资,配股、增发获得的资金却不合理利用,大部分资金被投入证券市场、存入银行获利,或挪作他用的现象比比皆是。      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非理性   根据信号理论,在有效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时会被市场误解,投资者会把发行新股当作是企业质量恶化的信号。因为 新股发行 总会使股价下跌,所以投资者相应地会低估它们的价值。因此,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企业优先选择债券融资,其次才为股权融资。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原因之一是我国缺乏以投资为目的的理性投资者。      企业信用意识淡薄   企业债券市场发行规模小、流通不畅,一方面受限于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与企业的信用密切相关。信誉是企业获得发展的基石。我国企业的诚信意识淡薄,这从我国银行业多年来存在着大量的呆坏帐即可豹窥一斑。上市公司信用意识淡薄、信用建设滞后削弱了投资者对企业债券市场参与的信心与热情,阻碍了债券融资渠道的畅通。      优化融资结构的途径      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国家应大力发展和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减少对债券市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提高企业发行债券积极性,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制定和完善企业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加快企业债券中介机构的发展,解决企业债券的流通问题。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资资金,以此改变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优化监管政策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融资的市场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对于融资资格,可以考虑用资产收益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目前审批的单指数考核扩展为多指标考核,转变股权融资资格的确认方式,增加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难度。鉴于我国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所获资金使用上存在不当行为,可以对上市公司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紧密跟踪审查融资资金流向,是否专款专用,收益是否符合预期等,并把跟踪审查的结论作为公司再融资的首要条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股利支付,就上市公司可以何种方式支付股利,分配额度最低为多少,分配的时间间隔最长为多久,如果企业在股利分配方面没有符合规定会受怎样的处罚等方面应做出具体确切的规定,强化股权融资的约束硬度。      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   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把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金作为一种“坏信号”,而把发行债券融资作为“好信号”,促使上市公司减少股权融资,增加债务融资,除提高证券市场反映信息的效率,提高证券市场对信息的客观、及时、准确的反映速度外,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优化投资主体结构,培育理性投资理念成为关键的因素。可以引入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转变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使他们走上理性化的投资道路,使投资者更注重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状况,促进投资者理性看待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随着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逐步理性化,市场约束力的逐渐增强,上市公司过度依靠股权融资将是不可能的,上市公司必须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方式优化资金结构。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融资的过程既是市场的过程也是信用的过程。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难易,除制度和环境等外部因素外,根本上取决于发债企业自身的偿还能力和信用级别。因此,我国企业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凭借自身优良的信誉和完善的信用结构赢得市场。同时,政府也应建立可靠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债券评级,增强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信任度,实行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与企业信用级别挂钩,让企业依靠自身的信用和经营来获得投资者的青睐,让资本市场通过严格的信用权责约束机制配置资源。[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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