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3-04-10 10:59:56

导读:对于任何公司来说的话企业的章程对于公司的创办和运营都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一个企业如果是没有规章制度的话就相当于一个没有灵魂的肉体,在这个悄无声息的世界中无意的横行。那么,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 市 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市 路 号



第三条:公司股东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省 市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省 市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即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守法经营,恪守信用,服务经济发展。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



甲方 :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以货币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出资缴清,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 :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以货币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出资缴清,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股东各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二分之一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6、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自己所持公司的出资比例要求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等风险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向外出借款项、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1、延长公司合营期限;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表决。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行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其它人员代为履行。在发生
不可抗力
等重大事件时,执行董事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且在事后迅速向股东会报告。



监 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需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伍份,股东各执壹份,公司备存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本章程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和修改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行使,股东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表决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拟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一)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1、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



2、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



3、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



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第三由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要与公司治理有机地结合



我国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中,要将三大机构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以致发挥最大功效。如何做到有机结合,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同时,应将股东、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



2、应规范董事会的运作。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要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同时明确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3)要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要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等。



3、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使监事会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尽可能地完善公司章程内容使之切实可行



由于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自身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规范、科学的公司章程会使公司及股东有章可循,避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以免产生歧义。



1、法定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前十个方面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注册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还必须做到合法、真实、明确,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2、任意记载事项必须合理合法。章程内容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公司的章程应充分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将可以考虑到的、易产生纠纷的情况规定清楚、详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公司章程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及义务,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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