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有哪些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2-01-24 17:41:55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的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是否办理上述变更登记的影响,在不违反工商的强制性规定和满足当事人约定的附款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认可其效力。理由如下:1、公司法并没有象民法典那样将登记视为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2、从股东名册的性质来说,股东名册主要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工商文件,一方面,公司以名册上为基准确认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将产生免责的效力,另一方面,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充分表面证据,股东据此可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使他人取得股东权,有无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是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对作为原因行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的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是否办理上述变更登记的影响,在不违反工商的强制性规定和满足当事人约定的附款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认可其效力。理由如下:1、公司法并没有象民法典那样将登记视为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2、从股东名册的性质来说,股东名册主要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工商文件,一方面,公司以名册上为基准确认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将产生免责的效力,另一方面,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充分表面证据,股东据此可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使他人取得股东权,有无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是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对作为原因行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受让人因他方原因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有权要求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从工商登记的功能来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它仅具有对社会公众的证权功能,其主要是调整公司、股东与第三人间的关系。况且依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东已变更后由公司而非转让人负责办理,由此可以看出,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仅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而且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对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一方有权要求公司补办,但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假名出资,是指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在司法实践中,假名出资引起纠纷时有发生,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分清不同的工商关系:

  一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实际出资人出于赠与或其他目的与名义出资人订有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赠与或者有关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二是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公司间的关系,在这层工商关系里,主要确认谁是公司的股东。名义出资人一般记载于股东名册,因股东名册主要是规范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它是证明股东身份的表面证据,公司以股东名册为依据,确认股东资格和股东权,认定盈余分配权,表决权等。即便股东名册上股东非真正股东,亦可免除公司责任,故除非有相反证据,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册记载为据,主张股东身份,应得支持。例外:如有证据表明,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且能证明公司已经认可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反工商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可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创业萤火找专家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工商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孙刚专家,自1998始执业已有2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工商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大专。从事银行会计、出纳、信贷等工作七年、从事期货、股票、债券交易二十余年。融合管理学、经济学、投资学、心理学、法学,以及儒释道三家国学为一体,独创质能五行管理理论,并于2018年6月出版专著《傻瓜沉思录》这一管理哲学书籍,系统介绍了平衡、对称、自循环、自均衡的现代五行管理思想。从而实现了个人人生哲学(心性)、投资、管理和工商四模块系统集成。提出了工商问题在本质上是管理问题,管理问题在本质上是投资问题,投资问题在本质上人生哲学问题的基本命题,并于专家执业生涯中有效的实现了四者的一体化,将工商转化为企业的趋动器,帮助企业客户实现平稳、高速的成长。这在专家界是独一无二的。为了人人能够实现“富有、博学、诚信、宽容、精进”地幸福人生,孙刚专家利用其博学、多闻、善思的特长,将工商、管理、投资、心理等知识融入到生活中,开设了“生命可以更轻松”的微信公众号,在荔枝开设了“空性智慧社”的音频专栏,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人生哲学与工商价值。客户画像:我的客户是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详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公司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孙刚专家,自1998始执业已有2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工商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大专。从事银行会计、出纳、信贷等工作七年、从事期货、股票、债券交易二十余年。融合管理学、经济学、投资学...

  公司清算之后债务是由清算小组将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处理之后才将资金给股东的,清算中如果有违法行为规避资金的,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行为如果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就不具有工商效力。若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行为无效的,将会自始没有工商约束力,因该行为获得的相关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在我国工商中规定了关于在个人公司中,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规定如上。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或者撤资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回投资。而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如经营期限到期、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才能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对员工有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后,要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制定清算方案,股东未出资的,要求股东补缴出资,清算程序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工商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方法有什么,你有疑惑吗?想知道工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方法有什么如何规定?下面就由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其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那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具有什么条件,需要什么程序呢?下面由创业萤火小编进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公司设立的话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必须要有一定的资本,最主要的是找到合适的经营场所。然后带上相关的材料去工商局申请,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具备的条件怎样的呢?下面由创业萤火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共同组成一个公司完整的内部管理体制,但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来讲,如果光是三会中的成员就有十多个,那么公司可能就连员工工资都付不起了,所以这些小公司中很多职务都是由一人兼任的。下面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股东能否兼任监事。

  分享到朋友圈反馈反馈内容有误未解决问题法条过时内容过时排版错乱其他错误快速咨询在线专业专家3分钟快速回复立即咨询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