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所需资料:(1)国地税正副本;(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3)注销报告;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公司合并注销登记程序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合并注销登记程序有哪些,如何进行公司合并注销登记?专家将为您解答公司合并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