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

  作为企业来讲,如果我们对于税务这方面的内容了解的并不是很全面,说不定也会涉及到有关于税务滞纳金的问题,但是由于该问题并不是任何人都了解的,因此需要我们认真对待,那么请您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在下面的文章中具体看下,税收滞纳金怎么算所得税费用,或许对自己企业之后的发展有帮助呢。

  税收滞纳金怎么算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相关文章:

  滞纳金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其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加收期间和比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却并不容易。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与纳税义务的产生、申报期限密切相关,与实际缴纳日期紧密相连。只有正确界定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才能正确计算滞纳金。

  虽然《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很简单,但是,如果要正确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实则不易。税务机关查补的各税必须分税种分期计算才能算清楚。因为税种不同,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也不同,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更不好确定。例如,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其滞纳金加收起始日就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加收起始日应该因人而异,因为每一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结束日不同。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加收起始日确定更为复杂,应该区分收入项目和申报期限确定。生产经营所

  在上面的文章中针对税收滞纳金怎么算所得税费用的问题创业萤火网小编已经为大家做了很好的介绍,既然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当中有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那么针对一个问题有一个很好的认识,也能够避免我们的企业不会产生税务滞纳金的问题,也能够成为一家正规的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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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土地滞纳金如何税前扣除?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税务稽查案例来学习土地闲置费与土地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案例介绍

W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9月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2017年10月,当地国地税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该公司2014——2016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

该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于2015年12月达到完工交付条件,2016年11月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在对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中核查时发现,该公司2014年土地成本支出中列支了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土地滞纳金360万元,这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该房地产公司通过2013年10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楼盘项目开发。后因自身原因,一方面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延迟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直到2014年才开工建设,因此,被当地国家相关部门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征收缴纳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及征收土地延迟缴纳滞纳金360万元。该公司将上述两笔支出计入土地成本支出并进行了后续核算。

问题一:该土地闲置费及土地滞纳金在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土地滞纳金360万元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该土地闲置费及土地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因此,该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可做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滞纳金中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公司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支付的土地滞纳金360万元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滞纳金不含在开发成本的计税范围之内,因此不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做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做为成本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滞纳金不应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发生的当年做为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较终,当地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对上述问题分别按规定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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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交税不仅是个人的义务也是企业的责任,而其中个人的税务相对来说要简单一点,而企业的税务相较于个人就要繁琐一点了,不得不提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的问题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那么今天创业萤火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希望我们的介绍能够为你提供一定的帮助。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天数计算,也就是每天按未缴税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未缴税款金额*0.05%*滞纳的税款天。

  除此之外,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还有其他的相关规定:

  1、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哪些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以上就是创业萤火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的相关问题,在计算滞纳金的时候也是依照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登录创业萤火网,我们将为你提供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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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税款滞纳金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以新的费用义务为手段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因此,如果不及时缴纳税款,就会产生滞纳金,可能还会有不好的影响,那么当税款缴纳不及时的时候,税款滞纳金怎么计算的?跟随创业萤火网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税款滞纳金怎么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具体情况计算方式

  1、纳税⼈或扣缴义务⼈资⾦不⾜⽽⼜没有申请缓交税款造成的滞纳:这种情况滞纳⾦计算,从滞纳税款之⽇起⾄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加收滞纳⾦。

  2、纳税⼈或扣缴义务⼈资⾦不⾜⽽申请缓交税款造成的滞纳:这种又分为两种具体情况,申请获得批准的,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在批准的期限届满之后缴纳税款,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起⾄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加收滞纳⾦;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从滞纳税款之⽇起⾄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加收滞纳⾦。

  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扣缴义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扣缴义务⼈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

  4、因纳税⼈、扣缴义务⼈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滞纳⾦计算期限从滞税款之⽇起⾄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

  以上,针对税款滞纳金怎么计算的?以及税款滞纳金具体情况计算方式,创业萤火网已经为大家总结整理了出来,还有不了解的朋友请认真阅读上面的文章,希望能够为你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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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滞纳金比例是多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已扣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扣缴义务人。

二、税收滞纳金及罚金罚款的区别是什么
税收滞纳金及罚金罚款的区别主要是需要处罚的目的不一样,具体区别如下:
(一)税收滞纳金
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二)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构要求违法主体必须要向国家的财政支付的,属于行政处罚。

(三)罚金
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着区别之所在。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三、税收滞纳金与罚款可以超过本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最高金额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数额均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里需要认识到,行政强制法此条款所说的是“加处罚款”,其不同于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加处罚款”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的再处罚,基数是罚款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需要厘清的是,这里的“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所说的“滞纳金”内涵是不一致的。《税法》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在一些情形下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未按期申报加收的滞纳金,就是纳税人对占用国家税款造成国家损失作出的补偿。这种情况下,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不是执行罚,而是税款孳息。如果税务机关作出查补税款等处理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为督促其尽快履行缴纳义务,在原先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加收滞纳金,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内涵,也才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加处滞纳金上限的规定。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税收滞纳金比例是多少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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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问题,存在税企争议,笔者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并结合一些省税务局的执法实践来看,得出结论: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

(一)税收滞纳金的税收法律界定

现行税法中,有关税收滞纳金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详细分析如下。

1、税收滞纳金征收的比例及其计算:每日按照纳税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滞纳金”的释义摘录如下:

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文件的规定,可见,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欠税与加收的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税收滞纳金不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本金,税收滞纳金上限是纳税人滞纳的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滞纳金”没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法上对滞纳金的加收,没有明确的上限规定。如果出现滞纳的时间越长,计算的滞纳金完全会出现超过欠缴税款的本金的现象。

3、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是从立法本意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该法的实施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例外,税务行政强制行为自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人本理念,其将行政执法部门加收的“滞纳金”纳入行政强制范围予以规范,规定不能超出本金,也正是行政强制的人本理念具体体现。

二是从法律适用原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既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也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项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确认滞纳金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是不全面的,这也必将导致与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于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适用原则相冲突。

三是从立法技术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立法技术上已充分考虑了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诸多条款规定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衔接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又兼顾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中有“除外”规定的,应运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没有“除外”规定的,应按新法与旧法适用原则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应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没有“除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优先适用。

四是从法律条款具体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相应金额限制性规定。新法做出了规定,旧法没有相应规定,应按新法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法律适用原则分析,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滞纳金不得超过滞纳税款本金。

(三)税收司法案例实践:税收滞纳金不得超过滞纳税款本金。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不超过本金:

关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应符合该法的规定。

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予以撤销。

2、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10行终64号,不超过本金:

上述各项中的税费滞纳金从每笔税费款滞纳之日起据实计算,按日加收滞纳税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纳税费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

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4926号,不超过本金:

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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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申报逾期一般罚款多少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度规定,货到付款/收款的
国际贸易
结算应该在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内执行完成.即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开始计算90天内需要将此笔货款支付出去或者收回来。



2、如果在报关单进口日期90内无法结算的,应该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延期收付款,.这个就需要提前与客户沟通好付款期限。



3、如果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无法付款并且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未办理延期,需要提交纸质文件(
合同
,
代理
协议,合同付款修改协议,延期报告,报关单等文件)交至外汇管理局柜台办理延期.延期到对应的月份,货款必须在所延至的月份内支付,如果需要提前支付,也需要付出以后再去外汇管理局柜台办理重新延期。



二、税款超期申报罚金是多少



按照万分之五交纳罚金,是否罚款是由税务局自主裁量的,可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决定,分为2000元以下和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



1、滞纳金是根据税款的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的,由于零申报是没有税款的,因此不会产生滞纳金。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口不收汇会出现什么影响



1、不收汇的话没办法退税啊?这样超期就要转内销交税了,再就外管局肯定要追你的,他们要求你们必须把钱收回来,否则的话要对你们进行处罚的。



2、出口收汇,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3、影响企业出口的经济政策主要是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壁垒如关税税率、出口退税率等,非关税壁垒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这些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等的调整和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例如,原来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商品变为了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商品,就会直接影响出口清关程序、速度及费用,甚至于不能出口.经济政策变动风险对出口企业看起来是不可控制的,但如果企业对此有一定的敏锐度,例如对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有很熟悉的了解及预测,就可以降低这种风险。



4、商品价格变化的风险.商品价格的上升或下降变动直接影响到出口企业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商品需要经历从备货到最后交货的整个过程,商品的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的变动等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本,最终会关系到能否达到预期利润。



5、汇率变化风险.汇率变化是出口企业经常遇到且必须回避的风险,在经济金融波动较大时期,决不能掉以轻心.因忽视汇率风险,许多企业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蒙受了巨大损失,如果有科学、准确的预测,并采取了积极的对冲措施,这种风险就会得到很好的控制。



综上可知,外汇申报如果发生逾期的情况是需要去进行处理的,是会有一定的逾期的罚款的,也会有需要去好好了解的。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外汇申报逾期一般罚款多少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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