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工商。实施至今已有9年多。在这期间,公司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工商制度,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法存在的缺陷也慢慢暴露出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重要更是迫在眉睫。在我国“执行难”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使其从本质上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能受到工商的保护。我国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保全措施不力,依法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工商。实施至今已有9年多。在这期间,公司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工商制度,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法存在的缺陷也慢慢暴露出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重要更是迫在眉睫。在我国“执行难”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使其从本质上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能受到工商的保护。我国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保全措施不力,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而造成“执行难”。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纵容甚至增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对欠债破产者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社会土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公司是工商拟制的“人”。工商创造公司,是为了使公司成为经济繁荣的创造者。工商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给予股东可按其出资份额或股份为限来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力,原意是为了鼓励投资,利用和发挥这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把设立公司作为规避工商,有钱不还债的工具。其惯用的一个伎俩是“金蝉脱壳”。即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性,注册新公司,将公司良好资产非法转移到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里,回避合同义务、逃避应履行的债务或工商义务,从而达到非法目的合法化,脱逃债务,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现象使得公司的独立人格异变为逃避工商监督的工具,或成为任何一种工商都难以追究其责任的障碍。而这种社会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工商的约束力不足。公司法人格制度原本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但因其公平正义性受到侵害而倾斜。因此,现行的公司人格独立的优越性受到极大的冲击。如果不及时消除这些冲突,就可能危及到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存亡。在英美法系国家为了消除这些冲突而建立的一种新的工商规则对这些冲突进行调节。这就是“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工商具有该规则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一般正义在具体运用中的变异进行矫正,保障个别正义的实现,追求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辩证统一。这样就更有利于双重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说,公司实体法则只在适用于合法目的时公司独立的法人身份才应被工商所确认和保护。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规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制,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完善公司法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借鉴外国经验和综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具体工商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无限责任,以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工商措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在我国存在空缺,而在英美法系中却蓬勃发展。借鉴引入这种制度,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逃债行为的约束,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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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刚专家,自1998始执业已有2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工商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大专。从事银行会计、出纳、信贷等工作七年、从事期货、股票、债券交易二十余年。融合管理学、经济学、投资学、心理学、法学,以及儒释道三家国学为一体,独创质能五行管理理论,并于2018年6月出版专著《傻瓜沉思录》这一管理哲学书籍,系统介绍了平衡、对称、自循环、自均衡的现代五行管理思想。从而实现了个人人生哲学(心性)、投资、管理和工商四模块系统集成。提出了工商问题在本质上是管理问题,管理问题在本质上是投资问题,投资问题在本质上人生哲学问题的基本命题,并于专家执业生涯中有效的实现了四者的一体化,将工商转化为企业的趋动器,帮助企业客户实现平稳、高速的成长。这在专家界是独一无二的。为了人人能够实现“富有、博学、诚信、宽容、精进”地幸福人生,孙刚专家利用其博学、多闻、善思的特长,将工商、管理、投资、心理等知识融入到生活中,开设了“生命可以更轻松”的微信公众号,在荔枝开设了“空性智慧社”的音频专栏,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人生哲学与工商价值。客户画像:我的客户是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详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公司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孙刚专家,自1998始执业已有2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工商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大专。从事银行会计、出纳、信贷等工作七年、从事期货、股票、债券交易二十余年。融合管理学、经济学、投资学...
公司清算之后债务是由清算小组将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处理之后才将资金给股东的,清算中如果有违法行为规避资金的,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行为如果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就不具有工商效力。若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行为无效的,将会自始没有工商约束力,因该行为获得的相关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在我国工商中规定了关于在个人公司中,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规定如上。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或者撤资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回投资。而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如经营期限到期、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才能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对员工有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后,要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制定清算方案,股东未出资的,要求股东补缴出资,清算程序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工商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方法有什么,你有疑惑吗?想知道工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方法有什么如何规定?下面就由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其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那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具有什么条件,需要什么程序呢?下面由创业萤火小编进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公司设立的话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必须要有一定的资本,最主要的是找到合适的经营场所。然后带上相关的材料去工商局申请,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具备的条件怎样的呢?下面由创业萤火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共同组成一个公司完整的内部管理体制,但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来讲,如果光是三会中的成员就有十多个,那么公司可能就连员工工资都付不起了,所以这些小公司中很多职务都是由一人兼任的。下面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股东能否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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