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

团队致力于凭借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力求积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怎么注册公司流程体验,让怎么注册公司流程成为美好生活的每一天。很多项目只有解决了怎么注册公司流程的问题后才能顺利展开,因此大家都在问怎么注册公司流程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就对此做了个详细的介绍。怎么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和资料如下:一、企业名称审准:1、我们需要在搜索中搜工商局网上平台,点击进入,在首页找到企业名称申请入口。2、查看了解企业名称梳准操作流程视频教程,这样我们在填写申请表时就不容易出错。3、按照工商局给出的视频教程进行操作。4、下载填写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进行提交到工商局网上平台进行审批。5、通过审批后,领取下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准备好注册公司办公场地证明,由于工商注册公司需要有办公注册地址,我们要准备租用房产证和产权证,这个需要提供房东,并且要有符订租房合同等复印件证明。三、注册公司需要提前编写好《公司章程》,同时需要所有公司股东确认签字。四、工商注册需要提供注册申请人、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的相关职位、身份证明信息材料。五、将准备好符合工商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到工商局办理窗口或者注册公司材料交由委托代理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如果注册公司是交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需要与代理注册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六、工商局注册公司办理需要一定时间,我们需要等待注册办理通知。要是工商注册公司通过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所约定的时间到工商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要是代理注册公司代办的,会由代理人进行领取。)七、领取有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后,需要到公安局备案刻章,需指定的地方进行刻制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印章。八、带上相关材料,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现在注册公司是认缴制的,我们可以忽略此步骤。九、准备好材料,到公司周边选定的银行办理注册公司开基本户。十、完成以上的步骤后,我们还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到税务局进行办理税务申报,核定公司税率等办理。以上就是注册公司的完整流程和需要的材料,如果帮的您,请采纳。如何注册开公司要注册开公司的话,那么要先核准名称,再带齐材料之后到工商局登记即可。具体而言,注册公司的流程还是不太复杂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之后如果没有材料上的问题的话,那么就可以顺利开公司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怎样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步骤:1、核准名称: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通常准备3-5个),然后交给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取得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2、办公地点:租房(需住赁合同性质为“商用性质”的办公室)签订租房合同,民用房房屋是不可以注册的,并让房屋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3、编写公司章程:有关此方面的资料信息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然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由所有股东签名。4、刻法人名章:完成以上操作后,需要到公安指定的地点进行刻章,一般来说需要五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及法人代表章。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该环节,法人需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公章、财务章及法人名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账户。6、办理验资报告:在各类材料准备齐全后,携带股东缴款单、询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并等待审核结果,一般情况下,如无误,3日后便可领取营业执照。7.税务局报到: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在当地完成实名认证之后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电子划扣税(缴费)协议去税局报到并开通税种。至此,企业注册基本完成。如何开公司注册需要办的手续有: 1、名称核准,提交营业执照办理申请 2、刻章、验资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税务变更 5、银行开户 6、税务大厅领取税票。如何注册一家公司怎么样注册一个公司,需要什么材料,什么流程?1、首先注册一家公司需要找好公司的经营场地,就是办公室。2、第二步在全程电子化系统内进行企业名称核准,名称通过后即可发起公司设立。3、提交企业的法人、股东、监事、租赁合同、场地的产权证明。然后分配好公司的股份占比、制作公司章程、确定职务。即可提交设立4、工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或者驳回5、去发证机关进行领取营业执照6、刻章+税务登记报道7、找一家银行开立企业基本账户上述就是企业成立的流程,公司设立的时间约1-3个工作日,每个城区审核时间不同,银行开户需要预约,一般一周左右,所以实际办完整个公司需要花费1-2周时间。如果没有时间做的可以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代理。好了今天的怎么注册公司流程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你有更好的做法和意见,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怎么注册公司流程的理解,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帮忙点赞、转发感谢大家的支持!就是小编今天跟大家分享的关于怎么注册公司流程的要点,看完之后,觉得这篇文章不错的朋友们,可以给小编点个赞或者点点关注,小编每天都会更新新知识,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感谢大家的支持。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怎么注册公司流程(如何开公司注册)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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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致力于凭借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力求积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怎么注册公司流程体验,让怎么注册公司流程成为美好生活的每一天。很多项目只有解决了怎么注册公司流程的问题后才能顺利展开,因此大家都在问怎么注册公司流程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就对此做了个详细的介绍。怎么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和资料如下:一、企业名称审准:1、我们需要在搜索中搜工商局网上平台,点击进入,在首页找到企业名称申请入口。2、查看了解企业名称梳准操作流程视频教程,这样我们在填写申请表时就不容易出错。3、按照工商局给出的视频教程进行操作。4、下载填写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进行提交到工商局网上平台进行审批。5、通过审批后,领取下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准备好注册公司办公场地证明,由于工商注册公司需要有办公注册地址,我们要准备租用房产证和产权证,这个需要提供房东,并且要有符订租房合同等复印件证明。三、注册公司需要提前编写好《公司章程》,同时需要所有公司股东确认签字。四、工商注册需要提供注册申请人、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的相关职位、身份证明信息材料。五、将准备好符合工商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到工商局办理窗口或者注册公司材料交由委托代理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如果注册公司是交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需要与代理注册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六、工商局注册公司办理需要一定时间,我们需要等待注册办理通知。要是工商注册公司通过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所约定的时间到工商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要是代理注册公司代办的,会由代理人进行领取。)七、领取有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后,需要到公安局备案刻章,需指定的地方进行刻制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印章。八、带上相关材料,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现在注册公司是认缴制的,我们可以忽略此步骤。九、准备好材料,到公司周边选定的银行办理注册公司开基本户。十、完成以上的步骤后,我们还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到税务局进行办理税务申报,核定公司税率等办理。以上就是注册公司的完整流程和需要的材料,如果帮的您,请采纳。如何注册开公司要注册开公司的话,那么要先核准名称,再带齐材料之后到工商局登记即可。具体而言,注册公司的流程还是不太复杂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之后如果没有材料上的问题的话,那么就可以顺利开公司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怎样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步骤:1、核准名称: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通常准备3-5个),然后交给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取得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2、办公地点:租房(需住赁合同性质为“商用性质”的办公室)签订租房合同,民用房房屋是不可以注册的,并让房屋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3、编写公司章程:有关此方面的资料信息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然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由所有股东签名。4、刻法人名章:完成以上操作后,需要到公安指定的地点进行刻章,一般来说需要五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及法人代表章。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该环节,法人需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公章、财务章及法人名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账户。6、办理验资报告:在各类材料准备齐全后,携带股东缴款单、询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并等待审核结果,一般情况下,如无误,3日后便可领取营业执照。7.税务局报到: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在当地完成实名认证之后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电子划扣税(缴费)协议去税局报到并开通税种。至此,企业注册基本完成。如何开公司注册需要办的手续有: 1、名称核准,提交营业执照办理申请 2、刻章、验资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税务变更 5、银行开户 6、税务大厅领取税票。如何注册一家公司怎么样注册一个公司,需要什么材料,什么流程?1、首先注册一家公司需要找好公司的经营场地,就是办公室。2、第二步在全程电子化系统内进行企业名称核准,名称通过后即可发起公司设立。3、提交企业的法人、股东、监事、租赁合同、场地的产权证明。然后分配好公司的股份占比、制作公司章程、确定职务。即可提交设立4、工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或者驳回5、去发证机关进行领取营业执照6、刻章+税务登记报道7、找一家银行开立企业基本账户上述就是企业成立的流程,公司设立的时间约1-3个工作日,每个城区审核时间不同,银行开户需要预约,一般一周左右,所以实际办完整个公司需要花费1-2周时间。如果没有时间做的可以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代理。好了今天的怎么注册公司流程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你有更好的做法和意见,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怎么注册公司流程的理解,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帮忙点赞、转发感谢大家的支持!就是小编今天跟大家分享的关于怎么注册公司流程的要点,看完之后,觉得这篇文章不错的朋友们,可以给小编点个赞或者点点关注,小编每天都会更新新知识,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感谢大家的支持。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怎么注册公司流程(如何开公司注册)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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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实际案例表明,老板随意报销私人费用被查!罚款比例竟达50%!因此,一时间,有关于“股东怎样合理、合法从公司拿钱”这一问题就备受这类人群关注。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公司股东若想合理、合法在公司拿钱,其主要有如下这些途径:1、公司税前费用支取对于公司来说,有些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但必须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且合理合法的。其主要包括如下这些:(1)股东的工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职员,因此领一份工资理所当然。同时,因为个人收入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相应的抵免一部分个税,降低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支出。(2)领取备用金如果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股东可以领取备用金,那么此种方式也是合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备用金的金额要符合公司规定,后期冲抵的发票必须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不能用不相关的开销进行冲抵。(3)直接报销股东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在实际消费之后,都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来报销。但是如果是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开支,则不能报销。(4)资产使用费这主要是指公司股东有借款给企业,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由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东的其他资产,采用的是租赁的方式,那么也应向股东支付相应的租金。2、税后利润分配税后利润分配其实就是常说的分红,但分红也有不同的分法,主要有:(1)股东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红给个人,那么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2)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很多时候会被用作持股平台。(3)有限公司持股有限公司持股,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实际分得资金,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投资。如果用于投资,那么可采用公司的形式,可免于重复征税。3、资产占用资产占用其实最常用的就是借款。但既然是借款,就需要按时偿还!否则将会产生其他问题!如占用时间太长,会视同分红,需要交税;另外,如果需要年底前还款,可能使股东遇到资金周转困境等。以上是对“股东怎样合理、合法从公司拿钱”这一问题的相关介绍与解答,公司股东如若有该方面疑问,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了解、把握,从而以确保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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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的主要义务有股东出资义务、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 的义务、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限责任)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等。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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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 2001 年 11 月 13 日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上述问题: (1) 企业法人 在被 吊销营业执照 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 对债务进行清偿 , 如果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的,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 其股东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 清算后不应再承担责任 ! 如果没有依法清偿的 , 法院可以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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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15号文《关于督促 上市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建议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改,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1、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即第十一条后增加: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原第四十条(修订后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原第四十七条(修订后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列为第二款: 股东大会具有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4、原第五十二条(修订后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形式,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5、原第五十六条(修订后第五十八条)后增加一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6、原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调整为单独一条并增加一款,列在原第六十五条(修订后第六十八条)之后。 7、原第六十八条(修订后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采用网络投票等非现场表决方式的,应按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 所公布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办理。 8、原第七十七条(修订后第八十一条)删除第二、三、四款(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并增加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改为: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的选聘,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董事的提名工作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制定董事的选聘标准并提出建议,其选聘程序: (一)制定董事的选聘标准; (二)建立公司董事候选人人才库; (三)对股东推举的董事候选人进行考查; (四)对董事候选人是否选聘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决定是否作为提名候选人; (七)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名议案; (八)公开披露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九)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十)当选董事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时候,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应实行差额选举的方法,即董事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并体现公司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公平性。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的表决票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表决票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表决票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权数决定其是否当选,所当选的董事应为获得投票权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9、原第八十三条(修订后第八十七条)增加一款,列为第四款: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10、原第五章第一节后增加一节独立董事,原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相应顺延。 修改为: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九十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page] (二)具有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11、原第九十六条(修订后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 董事会应遵循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12、原第九十七条(修订后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最后增加规定: 公司对外单次担保或为单一对象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 13、原第一百三十一条(修订后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后增加规定: 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适用于监事选举。 14、原第一百三十八条(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两名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给全体监事。 15、原第一百五十一条(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配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6、公司章程根据上述修订重新排列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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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个地方能否注册2个公司 可以,一址多照 注册公司 必须满足以下: (一)注册地址为办公用途或者商业用途才可以注册公司 (二)办理一址多照公司需要经出租人、该地址原注册公司以及后续公司三方同意才可以进行注册,如有任何一方反对,则无法进行一址多照注册。 (三)办公室面积要满足两个公司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同时办公才可以申请一址多照。不可以说10平方的办公面积去申请两家公司同时办公,这样申请是不会通过的。 二、同一个经营地址,能否办理多个工商营业执照? 个体户其实在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一个地址注册两个的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房产的地址是相同的,例如有的房产是一个大证,他就不会区分每个营业场所,都视为一个地址,这种情况是可以一个地址注册两个个体 营业执照 的,但也有那种小户地址,总共房价大小不过几平米,那么工商局在实地核查后,就会发现这样的是不足以支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户经营,到时也会被拒绝注册的。 三、同一个地方股东相同可以注册两家公司吗?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注册资本 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现在大多是省市政府都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一照多址”主要针对的是连锁机构。以超市为例,在同一县(市、区)内增设分店时,不必再一一进行 企业注册 ,只需向工商局进行统一备案即可,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在同一个地址能否被允许注册两个公司,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并且提交相应的材料即可,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 同一个地方能否注册2个公司 ,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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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股东的出资是不能撤回的。若要退出,只能有两种途径,一是股权转让,将自身在该公司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转让价可以根据评估结果,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二是解散公司,通过决议解散公司,依法清算,以往所提风险基金也是清算财产,最终根据退出者在公司中的股份分配全部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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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证明书 范本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的姓名/名称: 股东出资 额: 股东出资方式 : 出资日期: 公司盖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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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瑕疵设立大家听说过没有呢?小编为您带来一个公司瑕疵设立的案例。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为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且是该公司的创建者。但自2007年开始,袁某不让原告参与管理,不让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不向原告分配红利,虽多次交涉,其不给予明确答复,拒绝原告的要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允许原告查阅自2007年2月1日起至 2008年2月1日的公司账簿和财务报告;一切 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袁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张某没有向公司交纳股金,原告的股东身份不合法。 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9日,东营市河口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河口区工商局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在 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录、2004年12月2日 股东会决议 、 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中均记载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袁某和原告张某;2007年6月1日,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07年5月31日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录中均记载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袁某和原告张某。 另查明,2008年3月23日,原告张某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查阅公司自2007年2 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的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申请书,并由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2008年3月24日签收,但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上资料述进行查阅。 【审判】 法院认为,股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包括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原告张某作为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无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应该提供上述材料供原告查阅。原告张某已于2008年3月23日向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的申请,但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供原告查阅,也未明确答复。因此,原告要求查阅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置于公司办公场所供原告张某查阅。 二、 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方面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拓展了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由于公司纠纷类型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且公司立法又过于原则,导致审理公司诉讼案件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公司法》适用的分析、总结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产生了如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股东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若查明原告瑕疵出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在被告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局登记材料中均载明原告为股东,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工商局登记材料具有公示力,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为公司股东。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故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认为,解决以上分歧,需要明确两个关系:一是股东瑕疵出资与股东资格确认;二是股东瑕疵出资与股东权利。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确立了授权资本制度,争议得到解决,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尚未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而且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补缴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认定瑕疵出资股东具备股东资格正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而且这种做法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可,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主张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资格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必备条件,如何确定股东资格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将影响股东资格的要素分为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形式特征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实质特征是签署公司章程、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当股东内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以实质特征为主,形式特征为辅进行认定;当股东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时,则以形式特征为主、实质特征为辅进行认定。应该说此种做法有效地平衡了股东、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并且为许多法院所接受,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公司设立是发起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章程作为发起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应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 从本案来看,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一系列材料中均记载原告张某为公司的股东,应依法认定张某具有股东资格,被告关于其瑕疵出资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抗辩不成立。 在确认原告张某具有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张某就一定能够行使股东知情权吗?这就需要明确第二个关系,即股东瑕疵出资与股东权利的关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必然受到限制,但问题是限制范围有多大。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依照法理,根据权利行使目的的不同,股东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自益权以获取经济收益为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因而这些权利与股东的实际出资直接关联。而共益权则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是以参与公司管理为内容,与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联系密切,而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联系较远,有学者认为,共益权一般都属于股东固有权,不应被限制和剥夺。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知情权是一种共益权,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就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应不受股东是否实际出资的限制。 因此,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股东瑕疵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不能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否定其行使股东知情权。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各地法院对判决内容的表述存在差异,有的法院将内容表述为:“××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几日内将××文件提供给××股东进行查阅”,而某些法院的表述相对细致:“××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几日内将××文件置于××场所供××股东进行查阅”,而且一般将场所选在公司办公场所,两者虽差异不大,但效果却不同,相比前者,后者的判决内容比较确定,便于履行和执行,而且利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毕竟股东的真正目的难于辨明,法院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不能忽视公司利益的保护,实现两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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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各个股东的投资集合起来形成的,股东不直接干预公司的事务,但是关心公司的情况是正常的,所以要以一定的形式了解公司的活动,并对公司进行监督,因此公司要有公开性,使股东享有知情权,又使公司的交易相对人了解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的住所,供股东以及其他有关人士查阅。 上述股东名册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纸质的,另一种是随着电脑技术的发展而采用无纸化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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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你好,我想问问我们有一个股东的身份有一点特殊,也就是他以前因为贪污受贿被抓过了,现在他又再次要求跟我们一起合伙做生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请问这样适合吗?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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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全资子公司股东是谁 设立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是唯一出资人,也是股东,根据相关规定: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 连带责任 。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有什么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债权债务 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子公司的设立程序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设立全资子公司股东是其母公司也就是总公司是唯一出资人,也是股东,但是子公司也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与财产。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股东是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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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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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前不久,我发现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个人负有20多万元的到期债务没有偿还,我担心张某会把公司的财产用于偿还他个人所负的债务,就要求公司更换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但张某不同意召集股东会和董事会,也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并拒绝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请问: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同意更换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读者同志: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现行法律法规对其任职资格作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例。199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③正在被公安机关通缉的。④因犯有 贪污贿赂罪 、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 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已经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于种种目的,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阻碍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对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变更决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议签署。2.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企业出资人作出变更决定。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定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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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大邓与小邓发起设立了厦门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各占50%股份,小邓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经理,大邓任公司监事。2014年5月,该贸易公司签署声明书,将公司名下2个注册商标转让至小邓名下,该声明书经公证处予以公证。同年7月,该贸易公司与小邓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6个商标无偿转让至小邓名下,转让合同上均盖有公司的公章。 依据上述转让声明书及转让合同,经由该贸易公司与小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2015年7月,国家商标局出具证明,核准上述8个商标的转让注册。 2016年6月,作为公司监事的大邓将小邓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2个注册商标通过公证赠与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转让行为无效,后6个注册商标通过 合同转让 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行为无效;确认公司为这8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判令小邓立即向公司返还这8个注册商标。 大邓认为,小邓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讼争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小邓则认为,首先,讼争商标名义上是公司所有,但实际都是由其设计出资进行注册,该商标的实际所有人是自己,将商标从公司转让给自己的行为,并不侵害公司的利益。其次,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讼争商标,不能发挥商标的实际价值,不存在实际价值;本案的商标实际已由其他案外人运营,大邓请求其返还的行为,不符合商标运营的现状,也不能维护商标的最大利益。最后,该 转让协议 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公司的合法盖章,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对大邓提出上述的商标转让行为均未经过公司 股东会决议 ,其亦不知情的主张,小邓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未予确认,法庭责令被告于庭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但被告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案中,关于讼争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小邓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内部资料,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讼争商标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依前述法律规定,小邓作为执行董事,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以本公司所拥有的8个涉案商标为标的与自己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其他形式,无偿转让公司资产,该行为应属无效。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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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作为 公司 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 公司法 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 执行 ,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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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公司有关系的人拿多少股份 1、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分配股权,一般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也就是各合伙人出资不同,所占的比例不同,也就可以按照出资的多少来分配股权,出资多的,占股权多一些,出资少得所占比例要少一些,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股权分配方式,也是比较合情合理的。 2、按贡献大小分配。公司分配股权,一般可以按照贡献大小分配。什么叫贡献大小,就是指股东们为公司所做的贡献,一般做贡献大的,就可以多分配股份,做贡献小的,就可以少分配股份,这也是很正常的事。 3、按股东职位分配。公司分配股权,一般可以按照股东职位来分配。股东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一般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设置和分配的,一般比较重要的职位都是由核心股东来担任。所以为了更好的分配股权,就可以按照股东的职位来分配股权。 4、按合同约定分配。公司分配股权,一般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分配。什么叫合同约定,就是大家在合作做生意之时,就一定会签订合伙协议,这也是为了避免大家日后为了利益起纷争,就可以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就把问题想清楚,把股权比例约定清楚,按合同办事,一切都错不了。 二、成立公司股东最多能多少个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同的类型的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也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为五十个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五)、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七)、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八)、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最后,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可以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这些方面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相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成立公司有关系的人拿多少股份相关内容,成立公司股份分配股东之间进行协商,一般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比较合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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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股东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 ,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为了使出资证明书的记载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本条对出资证明书的记载内容作出了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一是公司名称,这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  二是公司登记日期,已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 公司注册资本 ,这是确定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  四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项记载应当是确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管是从事什么行业、有多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按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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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股东身份是真是假 2009年5月初,郑州市民张三和李四先后接到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表明,郑州增奇新钢铁 有限公司 因与他人发生诉讼,张三和李四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承担178.5万元的巨额赔偿责任。 看到这份裁定书,两人都极为震惊。张三和李四称,他们根本不是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啥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随后,张三和李四查阅了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他们两人的名字竟然真的出现在了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之列。 他们发现,整套工商登记档案中没有他们本人的任何签名或者指印,显然是有人在设立登记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以他们的名义伪造了签名、指印及注册文件。 于是,张三和李四认为,郑州市工商局在对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登记时未尽审查职责,致使两人被错误地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证明自己和被执行公司没有关系,两人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把他们登记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 庭审:工商登记有无过错 昨日,作为第三人的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庭审中,郑州市工商局认为,对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时,他们仔细查看了委托书和申请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均没有问题,在落款日期为2000年9月27日的委托书上,写有“张三”和“李四”的签名,在其他资料上,还有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他们没有任何过错,一切审核都是合法的。 张三和李四称,经过 司法鉴定 ,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指印都不是自己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审核中并没有严格审核,应该撤销将他们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 此外,郑州市工商局认为,张三和李四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间,本案中,其根据郑州市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0年9月30日核准第三人设立登记,其中将二原告登记为股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5年的最长期限。 张三和李四辩称,事情没有发生之前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冒用注册为公司的股东,他们今年5月份得知事情发生后,6月份就提起了诉讼,不超过诉讼期限。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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